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252|回复: 0

收养关系虽解除 赡养费用仍应出

[复制链接]

2692

主题

4090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9511
在线时间
230 小时
发表于 2014-11-26 11: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判决解除原告陈某、吴某与被告陈晓(化名)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陈晓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费500元。

       现年80多岁的陈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因不能生育,于1959年、1966年分别收养了一名女婴和一名男婴,其中男婴叫陈晓。陈晓长大结婚后,因建房需用二原告宅基地时发生矛盾。此后,双方互不往来,关系进一步恶化。此后,被告陈晓携妻子到大庆打工,并当起了个体小老板。由于养子多年不理不问,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陈晓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用。

       法院认为,二原告在被告四岁时即收养了被告,将其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尽到了父母的义务。二十余年来,被告对二原告不闻不问,严重地伤害二原告的感情,导致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而且二原告也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无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必要。被告作为养子女,经二原告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有经济能力,而二原告现无生活来源,因此被告应给付二原告生活费用。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付建国)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8 03:54 , Processed in 0.083016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