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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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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10: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据新华社电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侵害名誉权案20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邹恒甫未出庭应诉,由其辩护律师出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邹恒甫微博上发表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侵权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目前庭审已结束,将择期宣判。
       1焦点北京大学、梦桃源餐厅是否是适格原告?
       庭审中,被告邹恒甫的代理律师承认,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邹恒甫的微博是其本人的,涉案的微博也是邹恒甫本人所发,但他对两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
       邹恒甫的代理律师表示,北京大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北京大学不是适格主体,邹恒甫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针对自然人而非法人。即使北大是适格主体,北大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利即名誉权。而对于梦桃源的诉讼请求,邹恒甫的律师辩称,被告言论仅仅针对个别服务员,而非梦桃源餐厅。
       邹恒甫的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表示,邹恒甫当时发表的一系列微博指向的只是北大的少数教授和梦桃源的部分员工,以及梦桃源的环境。
       对此,北大的代理人表示,北大作为一个教育法人,其主要的成员就是北大的各个学院各个系、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员,邹恒甫微博中涉及到所有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尤其是在第一条微博的最后一句话“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是直接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权益,其单独直接指出北大,已经对北大构成了侵权。
       梦桃源方面反驳称,邹恒甫言论中涉及梦桃源的言论有两类,一类直接提到梦桃源,直接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另一部分是说梦桃源的女服务员,暗示女服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这些言论也都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权。
       2焦点 邹恒甫微博上发表的内容是否属实?
       对于这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公众最为关心的还是邹恒甫微博中所言究竟是否属实。
       2012年8月21日上午,邹恒甫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文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然而,2012年8月30日,邹恒甫又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消息,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邹恒甫是否去过梦桃源以及其微博言论是否有充分的依据,邹恒甫的代理律师表示,邹恒甫去过梦桃源餐厅二十多次,微博上的言论是他亲眼所见也是亲耳所闻。
       但审判长询问被告方面是否有相关证据时,邹恒甫的律师表示有,但不能提供。
       记者注意到,邹恒甫方面向法庭提供了与北大有关的8份证据,部分是来源于网络中对北大教授的负面报道及邹恒甫本人接受采访的相关报道。邹恒甫的辩护律师表示,网络上已经公开的材料已经足以证明少数教授问题的真实性,邹恒甫并没有虚构。
       3焦点邹恒甫所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大学和梦桃源方面在起诉书中均表示,邹恒甫一系列微博引发了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相关微博被转发评论数万次,严重侵害了北大和梦桃源的名誉。此外,梦桃源方面还透露,该公司68名来自湖南乡村的女员工有65人因此离开了梦桃源,给该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对此,邹恒甫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邹恒甫发表的评论没有主观恶意,其批评言论没有给北大和梦桃源的名誉造成损失,即使网友的评论对北大的声誉造成了影响,也不是被告造成的,与被告的言论没有因果关系。此外,该律师还强调,邹恒甫的言论是批评监督,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北大方面并不认同邹恒甫方面的辩解,称邹恒甫在微博上发表侮辱北大的言论,具有主观故意。邹恒甫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公开传播信息,这种行为是诋毁破坏北大名誉的行为,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了原告的名誉,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询问原被告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但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据此,合议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以上内容来自: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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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14-12-1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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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0: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北大回应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判决:还了清白


      【北大回应】北大新闻发言人表示,法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还了北大一个清白。校方希望邹恒甫尽快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对于损害北大名誉的行为,进行正式严肃的道歉,并履行判决中涉及的其它相关事项。(记者李江涛)
        20日上午,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邹恒甫系列微博侵犯北大名誉权,判决邹恒甫删除涉事微博并在其微博首页向北大赔礼道歉。20128月,邹恒甫发表多条微博称“北大淫棍太多”,并牵涉梦桃源餐厅女服务员,后北大和梦桃源公司将邹恒甫诉至法院。(记者涂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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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0: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原标题: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将择日宣判(庭审实录)

  
       中新网1月20日电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北大、梦桃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今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鉴于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起诉事实理由时表示,2012年8月21日上午9点19分,被告邹恒甫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如下内容:“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截止2012年8月24日保全证据公证时,该侵权内容己被转发69601条,评论17812条。
  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还指出,被告又在同一天的21点22分,在其新浪微博上又发表了如下内容:“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至于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拿会所吃喝嫖娼的院长主任教授就更多了。此等事情在中国高校很普遍。国外很多来中国讲课访问的也把饭后去歌厅舞厅娱乐桑拿洗脚按摩当成必需节目。”截止2012年8月24日保全证据公证时,该侵权内容己被转发10121次,评论1566次。
  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系在海内外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百年学府,被告以侮辱、诽谤方式公然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一经出现,就立即引发了国内外媒体和公众持续的高度关注和大量评论,其中不乏盲从被告之举,事件持续发酵。原告社会形象己因此遭受严重损害、社会评价在短时间内明显降低,被告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提出3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的名誉权停止侵害,立即在其微博中删除侵权文字;2、请求判令被告以公开、书面形式在其微博中、在其侵害原告名誉权影响所及的相应媒体范围内为原告消除影响、给原告恢复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范围为搜狐、网易、新浪、人民网四大门户网站,平面媒体包括北京媒体五家: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全国媒体包括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请求判令在上述媒体以书面公开方式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梦桃源公司指出被告侵权的14个点,其中包括,被告2012年8月21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 “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啊哈哈。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买多少”。“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
  梦桃源公司进一步指出,被告2012年8月22日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中发布消息, “我等待你对梦桃源直隶会馆大膳鲂等等吃喝玩乐淫荡的报告。如果没有北大院长主任教师跟所有服务员没有诱奸钱色交易淫荡的事件,你把报告给国人公布”。 “北大书记校长如果不停止这些吃喝玩乐色的豪华场所,那世界一流的学术是毫无希望的。另外,奸淫是指乱搞性交,诱奸,色钱交易,色权交易等等,不要只想到强奸。奸淫泛指通奸”。
  梦桃源公司提出5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删除侵犯我公司的文字,具体文字内容见我方提交的证据;2、请求判令被告连续三天在搜狐网、新浪网、网易、人民网、腾讯网、雅虎网的首页上刊登道歉内容,并在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上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三次,相关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在其微博发布赔礼道歉内容;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方维护权利支出费用23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原告北京大学的诉讼请求全部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全部驳回,首先原告是不适格的主体。被告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不可能是法人问题。即使北大是适格的原告,北大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不是民事主体,北大与少数教授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北大是行政管理主体,是公共事业主体,不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利即名誉权。被告发表的评论没有主观恶意。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北大名誉权的行为,没有侮辱诽谤。被告的批评言论没有给北大的名誉造成损失,没有给北大的社会评价造成明显的降低。被告的言论属于批评监督的范畴,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指出,原告梦桃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全部驳回,侵权要件不完备,梦桃源不是被告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被告的言论中提到了原告梦桃源仅仅涉及个别服务员,其二,被告的言论没有侵犯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是侵权人必要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的言论主要是通过言论监督促使北京大学管理层及梦桃源等高校周边企业加强管理,不存在破坏企业经营的主观故意。梦桃源没有证据证明其客流减少营业额下降的事实。梦桃源公司也没有能证明其损失的事实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梦桃源公司所诉的名誉侵权不构成,应该驳回。
  合议庭结合双方的起诉及答辩意见就两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整理,提出了6个双方的争议焦点,分别是:1、北京大学是否是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2、邹恒甫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受害人或者是否是适格的原告?3、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4、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5、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它损害后果?5、邹恒甫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力的范畴?
  北京大学出示证据,分别是:
  证据1、2012京国信经内证字第265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捏造事实,散步虚假言论。提请法庭着重注意该证据13页,是邹恒甫实名认证微博首页,8月21日9:19分微博,该证据第72页,其他内容是评论和转载,证明被告捏造事实,转载量大,北大名誉受到损害。
  证据2、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0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捏造事实,散步虚假言论。该证据第77页显示8月21日21点22分的相关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该段话后半句直接将该事扩大到全国高校,证明被告在其新浪认证微博发布言论侵害北大名誉权。
  证据3、 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10号公证书,是被告8月21日21点22分的微博,我们进行公证当时即8月24日下午有4294条都是网友的评论。所有的评论中没有一条是支持北大的,都是认为是事实。
  证据4、2711号公证书,是起诉书中的被告的第一条微博的言论,我们进行证据保全时网友评论有19020条,其中只有6条表示中立,认为应该进行调查,没有一条是支持北大的。证明被告的微博对北大产生了恶劣影响。
  证据5、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12号公证书,是腾讯网对此事做的专题,第2165期,内容是“北大淫棍门,谁来证清白”,证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证据6、 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12号公证书,是被告将北大纪委的邮箱发布到微博上,证明被告是蓄意诽谤。
  证据7、 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4号公证书,证明有很多人藉由此事,从第7页开始一名网友支持被告的一些言论。证明网友借用邹恒甫微博抨击北大。
  证据8、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5号公证书,证明网友借着被告事情对原告进行诽谤,被告的言论产生恶劣的影响。
  证据9、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6公证书,证明网友借着被告事情对原告进行诽谤。
  证据10、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2号公证书,是搜狐微博转发一些网友的言论。证明网友借此事中伤北大,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
  证据11、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721号公证书。我方证据3-11均证明被告的微博言论对北大的影响。
  梦桃源公司出示证据,分别是:
  证据1、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90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行为在14个点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证据2、发票两张,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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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0: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北大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表示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被告发表的批评少数北大教授言论的公证书,与原告主张的名誉侵权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我们对上述证据涉及的由被告发表的微博言论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原告并未就这些言论针对北大提出证据。现有的证据并不是针对北大的,而是针对北大的少数教授的。网友的评论针对北大,不等于被告的言论针对北大。如果认为网友的评论损害了北大的名誉权,应该起诉相关的网友。北大举证证明的对象不成立,原告提交的证据意在证明被告捏造事实散布虚假言论侵犯了北大的名誉权,但是北大并没有对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即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被告有主观恶意,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对梦桃源公司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与原告主张的名誉侵权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双方对上述证据涉及的言论是被告发表的无异议,被告始终认可这一事实,但是原告没有对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被告有主观恶意,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述要件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发票是其进行诉讼的必要的支出,不是我方给原告造成的营业损失。被告作为消费者对原告的个别服务员和卫生问题提出批评不能认为是侵犯其名誉权。所以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邹恒甫方出示证据,分别是:
  证据1、邹恒甫新浪微博关于批评言论的调整,证明被告已经就言论作出调整,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证据2、邹恒甫接受媒体采访更正批评措辞,证明被告已经通过媒体阐述批评言论的目的,并就夸大言辞作出解释。涉及的内容是:第二页“被告称我成为北大教授……我说话向来喜欢夸大,这是我的一贯作风”。第三页“只查梦桃源是舍大取小……我要谈的是整个中国的教育问题”、“我笼统的写北大教授……确实存在少数教授院长淫乱的事实,我没有说假话,我一向是说真话的”。
  证据3、新闻媒体已经公开的北大教授涉及不良作风的案件,证明被告言辞所及北大少数教授腐化问题是真实的。第一页记载了北大教授指控初中情人敲诈,北大已经对该人进行了处理,北大校方称我校将不断提高师德建设,提高师德水平,欢迎社会监督。另外内容还记载了北大教授称“不想女儿被潜规则就别在国内读博”。
  证据4、新闻报道关于北大知名校友兼职教授的不良作风问题的内容,证明被告言辞所及北大少数教授腐化问题是真实的。第三、四页中记载了“王某违规发放贷款,收受巨额财物,生活腐化”该人是北大的博士生导师。
  补充证据1、中央财经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来自中央财经大学官网。
  补充证据2、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师资团队与中国高等研究院成员简介,证明被告在国内有明确的地址,法律文书不存在送达障碍。
  补充证据3、被告微博言论公证文书,即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2651、2709号,证明原告片面对待被告的批评言论。2709号公证书第32页最上面一段,证明是对目前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的进行批评。第39页证明财政分权往往对经济增长带来副作用,证明原告用该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名誉权与本案无关,而且证明邹恒甫关心的问题很多。2651号公证书第36页证明被告对当今高等教育担心,非常忧虑。我只提交2709号公证书、2651号公证书。
  补充证据4、被告著作《最后的狂人-我就是邹恒甫》。证明原告舍大取小片面理解了被告的言论。具体体现在目录中第二章的三个章节。该书第41页第二章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从第41页到100页讲明被告挑战现行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挑战不务正业的学术界。证明被告不仅关心北大,还关心高等教育。被告关心的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北大个别老师的问题,本案中北大只是抓住了被告的片面言论起诉被告。此案发生之后,被告收到了很多举报北大的相关材料,被告的陈述没有捏造。
  双方出示证据之后,进入法庭询问,实录如下: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主张侵害你方名誉权的言论有哪些?除了在举证阶段指出的言论外,是否还有其他言论?
  北大:没有了。
  梦桃源:没有了。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为何主张是被告发表了这些言论?以何种方式发表了这些言论?
  北大:被告当庭也认可了,涉案微博确系被告所发。
  梦桃源:发的微博帐户是经过新浪认证的,因为有加“V”,被告也认可了是其所发。
  审判长:被告,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邹恒甫的微博是否为本案邹恒甫的实名认证微博?该微博言论是否为邹恒甫本人所发布?
  被告:是实名认证的,该微博是被告本人所发的。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为何认为被告的言论具有侮辱及诽谤性质,具体有何表现?
  北大:被告的涉案行为是违法的,客观上损害了北大的名誉,对我们实施了侮辱诽谤,并被第三人所知悉。这是民法通则第101条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告发布的微博显然属于羞辱的性质,使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受到了羞辱,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诽谤是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公开发布的第二条微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是北大,但经过前后微博的文意及对特定环境的描写,已经对原告构成了侵权,被告在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一看微博的内容就可以知道指的是谁,已经构成了对北大的诽谤。
  梦桃源:被告在2012年8月21日、22日、30日和9月1日分别发表了微博,用14段内容来侮辱我公司的人格。被告在上述微博中列举了我公司的7个不当之处:包括女员工被他人奸淫,用肉体换取定餐,我公司漠视员工权利,对淫乱采取放任的态度,发票要开多少就开多少,我公司的存在是后门关系,我公司败坏了北大的气氛,我公司卫生环境脏,被告的行为是属于以不实之词毁人,同时兼有发泄私愤的意思,具有侮辱的性质也具有诽谤的性质。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为何认为该微博言论是指称北京大学或代表北京大学的一群或一类人及梦桃源公司或代表梦桃源公司的一群或一类人?
  北大:北大作为一个教育法人,其主要的成员就是北大的各个学院各个系、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告微博中涉及到所有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尤其是在第一条微博的最后一句话“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是直接的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权益,其单独直接指出北大。被告第二条微博刚才已经指出,不再赘述。
  梦桃源:被告言论中涉及梦桃源的言论有两类,一类是直接提到梦桃源,这直接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还有一部分是说梦桃源的女服务员,暗示女服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好象是我公司指示的,所以上述言论都损害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审判长:被告,当时发表本案中涉及的一系列微博是指向哪些主体?
  被告:指向北大的少数教授和梦桃源的部分员工及梦桃源的环境。同时从消费者的角度对梦桃源公司的服务提出了评论。
  审判长:被告发表微博言论的原由是什么?
  被告:出于对高等教育的担忧,对师风学风的关心。
  审判长:为什么在本案的时间发表言论?
  被告:没有特殊的原因,被告一直很关心这些问题,刚好这个时间发布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去过梦桃源餐厅?
  被告:去过20多次。
  审判长:被告在微博上发布的言论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还是有所考证?
  被告:是被告亲眼所见,也是亲耳所闻。
  审判长:有无相应的证据?
  被告:有,但是不提供。
  审判长:被告对梦桃源随意开发票的内容是否有证据?
  被告:我们不准备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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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0: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称,本案存在严重后果,被告捏造事实贬损原告,被告微博形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微博点击量在短时间内达到万次以上,而且没有删除。这是被告发布微博的行为造成的。被告面对侵权的铁证反而更加执迷不悟,被告的涉案行为确实对原告构成了名誉权的侵害,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我们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诽谤,从法律意义上说,我们都是在法律关系中客观存在的主体,我们享受、热爱、追求自由,但前提是不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由,不能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对于其他人的权利,我们应怀有敬畏,如果不能做到至少也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恶意诽谤他人必须承担责任。  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强调,本案的事实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梦桃源餐厅女服务员有问题的情况下,这些姑娘还要背负着被告的侮辱,这一切原本是可以不发生的,只要被告能够遵守法律就不会发生。公民法人名誉权是无法用价值衡量和体现的,所以我们视名誉为生命,依照法律规定,我们是享有名誉权的法人,是可以参加民事诉讼维权的主体,所以我们当然有权利有资格作为本案的原告。原告作为公办学校但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政府部门,不具有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的性质,本案中北大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地位相等。我们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金钱损失的主张,而是全力为学校证明。我们欢迎批评监督和依法举报,但不能像本案这样,承受不白之冤,我们不接受侮辱和诽谤,这是最起码的权利,应该得到支持。
  梦桃源公司表示,被告实施了侵犯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本案被告行为恶劣,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中11次直接用淫荡淫乱等语言侮辱梦桃源,侵权事实十分清楚,我方提供的证据第41、43、48、49页等有明确的列明。被告代理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梦桃源的言论是事实,反而一再狡辩,称这些词汇都是为了北大好,都是为了监督梦桃源,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没有根据。被告对梦桃源的侮辱和诽谤完全是出于主观恶意,被告的行为对梦桃源产生了消极的后果,构成了对梦桃源人格的贬损,使公众对梦桃源产生歧视。
  梦桃源一方指出,从被告对梦桃源的侮辱和诽谤的言论来看,一般意义上讲,公众不会将这些词语理解为褒义词,或理解为中性的表述,被告对其言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的解释牵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122条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实施了侵犯梦桃源名誉权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恶意,产生了十分消极的社会后果和危害性,被告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北京大学的起诉,邹恒甫代理人表示,北大代理人没有梦桃源公司的委托书,所以刚才北大就梦桃源的辩论言论无效。北大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没有将北大作为生活作风问题的直接批评对象,生活作风问题只可能是自然人问题,虽然可能对北大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北大的教授和北大学校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就算被告的言词夸张,也应该由少数的教授提起诉讼,而不应该由北大提起诉讼。即使北大是适格的原告,北大也不享有名誉权,北大是行政管理主体,不是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只有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才会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没有需要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名誉权。北大将自己当做少数教授的管理者提起诉讼,名誉权是私权利,通常是由自然人和法人提起诉讼。事业法人只有在市场经济中从事民商事行为时才涉及私权利,北大不具有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作为行政主体,北大的性质是公不是私,北大是中国的北大,其不具备名誉权,即使北大有名誉权,被告发表批评言论也没有损害北大名誉权的主观故意,被告对少数人的批评并不是为了损害北大的名誉,而是出于对现在高校的担忧,改善北大的社会评价。
  邹恒甫代理人称,被告热爱北大,被告在北大任教期间,极大推进了北大经济教学,被告与北大有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不可能有伤害北大的主观恶意。在本案被告只是批评没有侮辱,只是批评了少数教授的行为,没有诽谤北大,我方的证据足以证明教授的问题真实存在,绝非虚构。被告微博发出后,收到各种举报材料,经过慎重考虑,我方决定不提交这些材料,尽管这些可以提供更多的佐证,我们认为在网络上已经公开的材料已经足以证明少数教授问题的真实性,证明被告没有虚构。我方关注的不是公众的好奇心,是中国高等教育的未来。
  邹恒甫代理人强调,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北大的名誉因被告的言论受到了损害,或者造成了损失,被告的微博批评了北大的院长主任教授,因为太夸大,所以有常识的人都不会相信,所以没有产生损害名誉权的后果。后被告又发布微博,承认自己一贯带有夸大,进一步减少了微博损失名誉的可能性。原告提供了大量网友的评论,称损害了北大的名誉,但是评论和跟贴是不同的行为,原告提供的评论特别是网友的评论,即便有损害也是网友的评论引起的,与被告无关。被告的言论不会给北大造成影响,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也不会影响被告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权,也没有影响北大在高考的招生率。
  邹恒甫代理人指出,北大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法律武器对待校友的评论,我们希望北大有所担当,而不是去计较名利名誉,不管北大如何对待批评言论,但监督权和批评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批评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批评对象的社会评价,影响声誉,但这与名誉侵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内容。面对公民的批评和监督,没有任何主体可以享有豁免特权,尽管被告没有批评北大,但是即使批评了北大,也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属于名誉权的范畴,不能因为有所夸张就免除公民的批评权利。如果借口维护公共服务机构的名誉权,对公民的网络监督加以限制,公共权力将缺乏监督。
  针对梦桃源的起诉,邹恒甫代理人表示,梦桃源公司并非被告的批评对象,被告的批评对象是北大的少数教授,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针对北大的教授,对梦桃源的关注也仅仅是环境等问题,梦桃源在此次事件中也没有受到很多关注。侵权人必须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被告的批评言论不具有侵权违法故意,而是通过批评的方式促使北大及周边餐饮单位加强管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进行评论不应该认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对梦桃源的批评,不应该构成侵犯其名誉权的构成条件,被告的批评没有造成梦桃源的损失。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营业额减少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梦桃源所谓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具备,被告不构成名誉侵权。
  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第二轮辩论。
  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指出,北大是一个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有权利提起诉讼,在第一轮辩论中已经充分地向合议庭宣读了法律依据,本案是由吃饭引发的事件,吃饭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这是一目了然的,本案属于一个不折不扣的民事案件。被告反复声称在行使监督和批评权利,我们认为法治国家毫无疑问地赋予了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言论自由加上监督权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诽谤,言论自由应该坚守法律底线,恶意诽谤他人必须承担责任。
  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指出,国家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严重超过了监督的界限,超出了法律的底线,是违法侵权行为。批评要讲究方式方法,在真正对待别人批评的同时,也要善于批评别人,我们不能贬低诋毁他人人格。北大是一所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是一个与其他诉讼主体一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以这种宪法意义上的监督权,不适用于本案。如果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所谓的监督权,明显超出了法律界限,给原告造成了伤害。长期以来北京大学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爱护,得益于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帮助,大学欢迎大家提出建议和意见,欢迎实名举报,如果查明被告陈述的内容属实,我们将对有关人员按照党纪国法处理,绝不姑息,同时我们愿意承担本案败诉的结果。如果庭审查明被告所述不实,被告就应该勇敢的承认错误。
  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强调,作为北大,一共有两万多名教师,正教授以上有五千多人,这些员工是北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指向的教授就是指向北大,而且被告称北大对教授员工管理不当,这就是指向北大。批评和诽谤并不是一回事,批评是观点的陈述,核心要件是事实真实,被告称其陈述是真实的,但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客观存在,所以被告已经演变为诽谤,并不是批评。被告自称是中国经济学第一人,且被告曾经在北大工作了若干年,在这种情况下,其必须对其言行更加负责。在别人来看,被告是对
  北大非常了解的人,又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所以其言论更具备可信度,所以其言论影响更为恶劣,被告称其是善意的批评,善意体现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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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0: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称,北大从来没有将批评挡在门外,被告发布微博之后,8月21日晚,北大的新闻发言人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匪夷所思,这是一个理性人的正常反映,第二天北大再次公开回应,学校高度重视,并成立调查小组,希望被告配合北大进行调查,并对梦桃源进行了调查,但经过调查绝无此事,如果北大有这种问题,我们绝对不会姑息。8月23日晚,北大新闻发言人再次要求被告对北大的调查工作予以配合,但是被告只是在微博上进行谩骂和攻击,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这就是恶意的诽谤。8月24日晚上北大接受采访,明确了被告应该核实的问题,并表示被告应该核实具体是哪些教授,具体的名字是什么,梦桃源被奸淫的女服务员的名字是什么,具体的证据是什么,但是就是联系不到被告本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是为了北大好,为什么不说出具体的问题在何处。被告回国后,知道北大已经提出了具体的诉讼,但被告并不到庭,直到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使其无法出境,才委派律师到庭应诉。  梦桃源公司称,除非被告能拿出证据证明其是善意的,否则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梦桃源也受到了财产方面的损失,但是出于对法律理解上的考虑,我们没有将经济损失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我们不同意将梦桃源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混为一谈的观点。
  邹恒甫委托代理人强调,北京大学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北大本质上是复合主体,北大代理人称本案是吃饭引起的,所以是民事主体,我不同意。本案是因为被告批评了北大的教授,本案的性质应该由北大和少数教授之间的关系决定,北大和教授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本案北大依法不享有名誉权。被告之所以更改微博是因为20号的微博达不到批评的目的,没有人相信,所以被告之后更改微博为少数教授,被告的目的是批评教授,体现了批评的智慧,并没有指向特定的人,因为被告不想损害特定人的名誉。恰恰因为被告长期在北大工作,了解北大,说明其讲的话是有事实依据的。
  邹恒甫委托代理人称,本案发生之后,北大的正面答复是决无此事,是我们提供的证据证明正有此事。本案中被告讲出了真实的话,这才是批评的最大善意。2013年5月,被告回到
  中国,在中央财经大学从事教师的工作,直到要回美国时,才发现自己被限制离境,我们对北大采取这种手段表示不满。
  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称,请被告出示具体的法律依据证明北大是行政机关,请被告出具证据证明被告讲的是事实而不是假话,如果有证据而不出示也是要承担败诉后果的。北大敢于面对,我们反复申请被告出示相关证据。
  邹恒甫委托代理人表示,我们没有主张北大是行政机关,我们没有证据提交。
  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指出,被告在偷换概念,北大称绝无此事针对的是梦桃源事件,并不是所有北大教授从来没有过不良行为,北大不可能保证每一个教授都能达到一定道德水准,有个别教授有不良行为,但是北京大学绝不姑息。北大对自己出现的问题是勇于揭露并勇于承担责任,这也是北大能不断发展的原因。
  梦桃源公司指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权利,截至目前,被告没有对梦桃源的起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是真实的,被告却一直在辩论意见中称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被告原来说的太广泛了没有人相信,被告缩减微博的范围好让别人相信,所以这可以证明被告是怀有主观恶意的。本案应该围绕证据来进行,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被告称梦桃源是淫乱的场所,自己还去了20多次,这是什么意思,是被告自己去淫乱,还是去看别人。
  邹恒甫委托代理人表示,北大已经承认有少数教授有不良行为,也承认北大不能担保几千名教授都没有不良行为,所以这证明了北大少数教授生活作风有问题是真实的。针对梦桃源,我们不提交证据是因为梦桃源与被告的争议是法律适用问题,如何理解适用法律,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梦桃源的主张不成立,所以没有必要提供证据。关于被告到梦桃源吃饭的问题,这非常正常,因为被告长期在北大经管系工作,所以经常去梦桃源吃饭,这很正常,这正代表被告是真正了解事情的。
  最后陈述阶段,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表示,本案已经查明被告侵权真实存在,所以被告应该承担责任,请法院判如所请。
  梦桃源公司表示,坚持诉讼请求。
  邹恒甫委托代理人称,北大不是具有名誉权的主体,也不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权侵权条件,所以请法院驳回北大的起诉。梦桃源没有对名誉侵权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所以应该驳回梦桃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 鉴于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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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10: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北大诉邹恒甫
                                                                          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记者涂铭 熊琳)9日,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将择期宣判。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同年9月,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起诉至法院。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并赔礼道歉。邹恒甫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12月9日,北京一中院在第4法庭合并公开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
  二审庭审中,邹恒甫认为:我国民法中的名誉权是一种私权利,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法人在经营活动中的信誉,北京大学并不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其未实施侵犯北京大学名誉权的行为,只是说出了真相;其没有侵犯北京大学或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其言论并未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声誉构成贬损;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受法律保护。
  针对邹恒甫的上诉理由,北京大学认为,北京大学作为法人享有名誉权;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进行片面理解,在教授、老师、系主任和学校互为表里的问题上偷换概念;上诉人在微博中谈到的所谓北大教授、系主任、院长奸淫女服务员的情况系捏造事实,构成诽谤;其微博内容引发广大网友对北京大学的大量不利评论,造成严重后果,希望一审法院能够维持原判。
  梦桃源公司则认为,上诉人微博的全部内容均是侮辱诽谤,而并非其所说的批评性言论。上诉人是通过侮辱诽谤梦桃源公司来达到他的个人目的,因此不同意上诉人这方面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期作出二审判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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