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邮政储蓄银行的一万元钱居然不见了,仔细查询,原来是自己的老婆把钱取走了,银行怎么可以随便把存款让别人取走呢?郁闷的戚先生在与妻子离婚之后,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一万元。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银行不用赔偿戚先生的一万元存款。 妻子取走了丈夫存款 戚先生是余姚市临山镇人,今年47岁。2008年2月6日,戚先生将自己的挣来的1万元钱存到了当地的邮政储蓄银行,当时银行给他出具了一张存折,但是由于保管不善,在1个半月后,戚先生遗失了存折,于是他和自己的妻子一起来到银行,共同办理了存折遗失手续,在户主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字,而在代理人一栏中,戚先生则写下了自己妻子的名字。 银行在办理完挂失之后,在7天以后为戚先生补发了新存折,就在补发新存折的当天,戚先生的妻子拿着新存折,并用新存折的密码,将戚先生存折内的1万元存款取走。 戚先生刚开始还以为是自己存折挂失的时候别人把钱取走了,赶紧和银行交涉,银行仔细查阅了取款人之后,发现是戚先生的妻子将钱取走,拒绝赔偿。 丈夫状告银行失职 戚先生和他的妻子是在2006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2009年2月10日,戚先生和他妻子最终因感情破裂离婚。 在离婚的时候,戚先生向妻子讨要当初的1万元存款,但是被妻子拒绝,这让戚先生觉得很郁闷。 他想来想去,觉得问题出在银行身上,他向法院起诉称,是银行当天工作人员审核不够严谨,未依法按规定操作办理,才致使他存折内的1万元现金被人领走,与银行多次交涉,要求银行赔偿,而银行方面则认为,这笔存款是戚先生的妻子凭存折和密码领走的,银行操作符合规范,拒绝赔偿。 法院说法:该笔存款属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戚先生以自己的名字在被告银行进行存款,但是由于戚先生在存款时,他和妻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这笔存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因此,银行将戚先生账户内的存款支付给其当时的妻子,并未造成戚先生的财产损失,其诉请无法支持,故法院最后判决,戚先生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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