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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头目岳宁七罪并罚执行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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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5 21: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人民法院报重庆2月11日电 今天上午9时30分,岳宁等31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娱乐大亨”岳宁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容留吸毒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7项罪名,被依法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岳宁先后纠集张勇、曾令伟、李亚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勇、曾令伟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贾克鸿、石砂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岳宁所承包的扬子江酒店热浪迪斯科和美容美发厅、万豪酒店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侨力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通过规定各职位的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
   
       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该犯罪组织通过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多次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得到查处,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该组织还通过暴力、威胁解决纠纷,欺压群众,给一定范围内的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宁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法院否定了岳宁非法拘禁的控罪。
      
      法院同时认为,白宫夜总会潘红、张殊等6名推广经理和白金台DJ部主管刘双、保安主管邓涛因参与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成立。
      
      李亚玲、曾涛、王萍等19人在组织卖淫中,均系按照岳宁的安排和在既定制度下各司其职,共同协助岳宁完成组织卖淫活动,并从组织卖淫中分享利益,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除岳宁外,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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