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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并非三星品牌 起诉销售公司双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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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6 01: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消费者付女士声称在某销售公司购买三星手机一部,多次维修后发现所买手机并非三星牌,而是三星科健牌,遂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了该起案件。
  
       原告诉称,2008年6月26日,原告花费4800元在被告处购买“三星SCH-W599”手机一部,被告称发票用完,未向原告开具正式发票,使用不到一个月,该手机开始发生死机等故障。9月2日,原告将手机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维修。11月3日,死机故障再次发生,再次送修后,该手机不仅死机而且手写屏乱码无法使用。2009年1月19日,原告将该手机第三次送修,但维修公司称因无配件故无法修理。经进一步核对,原告发现被欺骗。被告卖给原告手机时声称是“三星”牌,但实际却是“三星科健”牌。故起诉要求退货,被告双倍赔偿原告购买手机款9600元,同时赔偿原告因维修手机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共计1000元。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其经北京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为“三星SCH-W599”手机的指定北京零售商。该手机的生产商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经韩国三星集团授权的国内生产商,原告的购买意向就是“三星科健”牌手机,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且手机在保修期内应当继续修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现原告所购手机经过多次修理仍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其购买目的,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未就被告存在欺诈充分举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交通费及误工费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被告关于手机在保修期内应继续修理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将所购的“SAMSUNG SCH-W599”手机一部退还被告,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四千八百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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