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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决定缺陷婴儿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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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8 09: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两名先天发育不全、身体有缺陷的婴儿(一名在天津,一名在福建)出生后不久,他们的家庭均选择了放弃治疗。两个家庭的放弃引发了社会激辩。人们的争议点是,这究竟是一个人伦悲剧——谁都无权决定别人的生命,还是仅仅是因为制度问题——我们从来不曾想到,会遇到这样的现实困境。
     

      ◇ 正方:孩子只要降生到这个世界上,就已经是一个生命。无论健康与否,都享有生存权利。“斯巴达式的优生学”早已被证明为野蛮。我国刑法也规定“严禁弃婴”,中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文规定“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些放弃治疗的家庭,已经有触犯刑律之嫌。
   

       ◆ 反方:这里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两个问题本质上是“优生”的问题。即出生前,是否可以放弃生命质量不高或无生命质量的孩子。对此,中国没有法律规定,但一般的做法是可以放弃。只不过天津、福建的两例并未能在出生前检查出来。一些国家法律上则支持这种行为,比如法国最高法院2001年判决就支持,如果孕妇预知孩子有缺陷就可以堕胎。
     

       ◇ 正方:那指的是孩子出生前,而且即便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有极大争议。现在是孩子已经出生了,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个生命,而生命是平等的。
     

      ◆ 反方:既然生命是平等的,谁又来保证患儿父母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他们可得一天天忍受精神和肉体的现实煎熬啊,而且,孩子也要承受大量的痛苦,具体到这两个家庭现实,当个人能力已经尽到“最大限度”的时候,再要求他们尽责任那就是苛求。让一个家庭所有人来承受未知岁月的巨大痛苦,岂不是更不人道?
   

      ◇ 正方:当个人或者家庭能力有限时,我们还有一整套的社会救济措施。比如天津无肛宝宝,中国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和“爱心妈妈”这样的志愿者们就承担了应有的社会责任,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形成一套针对患儿的有效救助体系,让他们能平安、快乐地成长,不就可以把“限度”尽可能地最大化了?
   

      ◆ 反方:其实,如果有自觉,两个缺陷儿童就不可能出生。更何况,我们的社会救济能力远远不足。看看网络上的调查,天涯上近60%的网友反对继续救助,可想而知患儿们生存的阻力会有多大,无论政府还是“儿希会”,连对每一个患儿的救助都满足不了,何况是给他们营造一个我们想都不敢想的生活环境?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谁还会轻率地对那些已经饱受苦楚的生命说“不”呢?
   

      【点评者说】

       做这个选题的时候,我们搜索到两条信息:一是据新闻报道,天津的无肛宝宝“小希望”有望治愈;二是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针对类似案例的条款粗糙得可怕,几乎找不到明确维护患儿权利的法律依据,一则以喜,一则堪忧。面对悲剧,我们同情患儿及其家人的遭遇,慨叹网友的热情、无奈,乃至冷漠,也惊诧于救助机制的僵化与缺失……争议过后,唯有期待更多人的努力,或许,这些出生即受难的天使们,还有机会成为下一个海伦·凯勒或者哈丽雅特·约翰逊。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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