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应依文义和交易习惯等确定合同条款真实意思。 2009年,海盐的李先生因拆迁安置分到了几套房子,便打算通过中介转手出卖一套。当年6月,李先生与徐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徐家)仅对由甲方(李家)过户给乙方时产生的费用负责”。因双方对“费用”一词理解不同,两度闹上法庭。 徐某夫妇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应指过户时产生的类似于工本费的这些费用,不包括税款,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等应当由李先生负责。李先生则认为,“费用”当然包括税款,而“仅”字也表明自己从开发商手中拿到该套安置房产时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责,过户给徐家时的费用则由徐家负责。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13年4月,徐某夫妇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法院支持了徐某夫妇的请求。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徐某夫妇先后支付了相关税费1万余元。为此,2014年7月,徐某夫妇再次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上述1万余元费用。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文中“过户时产生的费用”的含义应当包括过户时须缴纳的税款,判决驳回了原告徐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按照通俗的理解,“费用”一词指的是“花费的钱、开支”。从合同条款的解释看,“过户给乙方时产生的费用”的文义是指过户给乙方时所需要花费的钱或开支。实际房屋买卖中,办理房屋过户需要花费的钱主要包括缴纳各项税款、房屋登记费用等。原告主张此处“费用”仅指“工本费”,工本费指因购买工本而花费的钱,明显缩小文义。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文中“过户时产生的费用”的含义,应当包括过户时须缴纳的税款。 生活中,因为词义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提早注意,尽可能从源头上避免。尤其是在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签订之时,一个字、一个词的歧义可能对整个合同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尽量明确、准确,用一个词无法清楚表达时,可以选用意思直白的多个词组合表达。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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