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556|回复: 0

办案民警可否公布小偷照片?

[复制链接]

2470

主题

3213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704
在线时间
166 小时
发表于 2015-1-21 10: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19日,福建福州一民警抓获一名此前被网友公布照片的惯偷,随后公布小偷在派出所正面照和其扒窃记录。办案女民警称,小偷被抓后求情未果、叫嚣称出来后还会偷,并威胁民警,无奈之下公布其照片让公众监督。事后,她自感此举不妥,遂将照片权限设置为不公开。(1月20日《南方都市报》)
  折射敬畏权利意识缺失
  女警由兴奋抓获小偷、晒正面照片,到自感此举不妥而主动纠错,态度的转变,是舆论压力倒逼的结果。这件事过去了,但由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不能小看。
  女警的态度转变,不能掩盖此前她内心缺乏尊重小偷(可以延伸到公民)权利意识的真问题。事实上,“小偷”只是我们的习惯性称呼,在法院未判决或行政机关未正式处理之前,他只能算是盗窃嫌疑人。作为嫌疑人,他依然是一个公民,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警察侵犯嫌疑人权利,已是老问题了。从绳牵小偷、带“小姐”指认现场到“公捕大会”,少数执法人员的权利尊重意识仍然比较欠缺,问题的根源不是他们不知道要尊重公民权利,而是养成了无意识的行为习惯,有的甚至是故意为之。
  民警是正义的象征,民警执法的目的既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二者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只注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忽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以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方式达到目的,都属于不当执法。若是执法权力不受约束,既损害法治尊严,也与依法治国相悖。
  此前媒体曾屡次报道,有的人抓到小偷就痛打,有的人将小偷绑在电杆上,有的人在小偷面前挂一块牌子示众……民警公布小偷照片的行为,虽然事小,但本质上与上述行为一样,都是藐视公民正当权利的表现。王捷
  惯偷无须保护其肖像权
  小偷未经法院审判前,还是犯罪嫌疑人,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民警擅自公布其照片确实不妥,特别是在小偷有悔罪表现准备改过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小偷照片,可能使小偷获释后遭遇歧视,无法顺利融入社会,因生活无着只能重操旧业,导致继续危害社会的恶果。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警方不会公开已落网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这也是有网友质疑公布小偷照片是否合理,而办案女民警事后将照片权限设置为不公开的主要原因。
  但如果小偷行窃罪证确凿,且公然叫嚣坐牢出来还会偷,那么在现有证据不足以判其重刑的情况下,为防止其不久后再次行窃,危害公众利益,警方公布其照片提醒大家注意,并不构成对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如果过分拘泥于保护惯偷的肖像权,禁止公布小偷照片,等于变相协助其隐藏身份,继续混在人堆里行窃,显然不利于维护公众利益,也不利于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
  当然,面对屡教不改的惯偷,除了公布其照片,是不是有更好的办法来阻止其继续行窃呢?比如可在公交、地铁站台和车厢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装上摄像头及报警装置,以方便取证和抓捕。毕竟,很多惯偷的犯罪金额早已够判重刑,只是很少被抓现行,才能继续行窃。解决好扒窃取证难题,对打击惯偷的嚣张气焰显然很有帮助。
    来源:东南商报 杨国栋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08:47 , Processed in 0.076547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