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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形象我做主 侵犯公民肖像权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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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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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5: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Daphne 于 2015-1-21 15:22 编辑

    肖像,是公民个人的真实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再现的个人形象,如录像、摄影、雕塑等,它直接关系公民的个人尊严,尤其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名人肖像,其形象直接关系到社会评价。在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肖像的绝对权利,公民可以自己使用肖像,也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115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肖像风波。
    马某是新疆艺术剧院歌舞团工作人员,国家二级演员。多年来,她与国内多家知名企业签订合同,允许对方使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014年,马某发现个体户陈某未经自己同意,在其销售的多种干果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肖像。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权,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未经本人同意,将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名人照片印制在自己出售的产品上,以此获得利益,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该案主审法官说。
    115日,庭审中,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向马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同时,陈某可以合法使用印有马某照片的干果包装袋至今年年底。
    无独有偶。20147月,乌市沙区法院也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例。
    帕某是兵团歌舞剧团的演员,演出时拍过很多舞台剧照。201312月,她正欲与一家化妆品公司达成肖像使用协议时,被该公司“放鸽子”,理由是帕某的肖像已经在类似产品上出现。帕某这才知道自己的肖像已被乌市某商贸公司使用在其生产的化妆品上,帕某立即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事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乌市某商贸公司,在未经帕某许可的前提下,利用成像技术将其舞台剧照进行部分改变,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染发霜包装品上,已对帕某构成侵权。依据法律,该院支持了帕某的部分诉求,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帕某精神损失等2万元。
    法官说法
    在我国,只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即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如未经同意,利用公民肖像做广告、商标、挂历或商品的包装等。不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肖像的,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肖像侵权,如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为追捕逃犯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揭露违法、丑恶现场而使用违法者的肖像等等。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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