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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男子带着儿女跪在马路中间找妻子 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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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9: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了引妻子现身,荒唐男子钱某竟然持弹簧刀,拉着一对儿女跪坐在马路中间,刻意制造轰动效应。结果他不但没能找回妻子,反而吓坏了儿女,造成交通瘫痪,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昨天,鄞州法院判决了此案。

钱某今年35岁,几年前与妻子一起来到宁波打工,两人育有一儿一女。2014年夏天,妻子因生活琐事与他发生争执,一气之下便在老公上夜班期间离家出走。钱某下班回家后,只看到一双哭泣的儿女。之后,钱某寻找妻子多日未果,心急如焚。

有一天,钱某一个朋友告诉他,好像在轻纺城一带看到他的妻子。钱某遂带上两个孩子前去寻找,结果一圈下来也没能找到。钱某又气又急,竟然不顾路上来往的车辆,怀抱着两个孩子跪坐于雅戈尔大道主干道中央,并掏出一把弹簧刀拿在手中。

这一幕很快引起众人围观,过往的车辆全部被堵,交通陷入瘫痪。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钱某进行劝解,钱某均不予理睬并不许民警靠近,造成车辆大面积滞留,交通瘫痪长达40余分钟。后几位民警瞅准时机,合力上前将钱某制服。

事后,钱某向办案的民警交代道:“我就是想这样做会有很多人关注,让更多人都知道我的事,我老婆知道后就会出现。”

之后,民警联系上了钱某妻子,据其妻介绍,平日里钱某脾气就比较暴躁,却没想到会因此做出荒唐事。

公诉机关以钱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在公共道路上阻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瘫痪,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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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15-1-28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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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09: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 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如果遇到相关刑事辩护法律问题,可以找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一、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二、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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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09: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5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4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
                        
                                                                               2013715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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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09: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及不得缓刑的情形





    寻衅滋事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这种行为严重了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达到标准司法机关是会立案审判的,那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寻衅滋事罪不得缓刑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不得缓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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