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3 19:48 编辑
小丁是快递公司的快递员,这天他去缘多小区7号楼一户人家取快件,刚刚在7号楼旁边停好车子,事情就来啦。“啪!”一塑料袋垃圾从天而降,不偏不倚,正好砸在小丁的额角上,小丁当场血流满面,精神恍惚。
小丁是被人抬进医院的。医生一检查,问题比较严重,生命虽然没啥危险,但那只左眼报废了。
小丁的家属和单位领导得知情况后赶到医院,他们一面商量着交钱,一面了解这起事故发生的情况。
事故起因很清楚,是7号楼上扔下的那包垃圾,而且这袋垃圾里肯定有碗片或碎玻璃等硬物,否则也不至于把一只好好的眼睛给砸瞎了。此时,小丁家属返身跑回现场,可是晚了,作为此案的重要证据,那袋垃圾已不知去向。
这起高空抛物引起的人身严重伤害事故当然要追究责任。在物业管理员的协助下,小丁的家属和单位领导查问了7号楼上有可能涉嫌的所有住户,可是所有人的回答都是“不知道”。这事一拖就是三个月。
小丁出院了,此时他已成了“独眼龙”。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可让小丁窝火的是:到现在还找不到肇事者,他要向法院起诉,可没有证人、没有证据,该起诉谁呢?他这次受到意外伤害时是在为单位外出工作,实在没办法当然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但单位对他很好,而且快递公司本身也没钱,不到万不得已,小丁不忍心这样做。怎么办?
在朋友的建议下,小丁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仔细地听了小丁的介绍,又和小丁一起去了缘多小区7号楼,最后做出了一个惊人之举。
不久,小丁一纸诉状送到法院,将缘多小区7号楼从二楼到六楼共十户人家统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这下可炸了马蜂窝。这幢楼里上下有关人家,除了有两户长期没人住的以外,赵、钱、孙、李、周、吴、郑、王他们都成了被告。
缘多小区7号楼里骂声一片。赵老头喊得最响:“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我这么大年纪,也要上法庭,也要吃官司?”
大李倒好像胸有成竹,他说:“怕啥,小丁是在瞎告,谁见过天上掉下来东西,要楼上的人都承担责任?这场官司他打不赢的。”
不过,五楼的孙先生是学法律的,他是真的担心,说:“根据现行法律,此类案件一般要求举证倒置,就是说要求被告拿出你不涉及此案的证据来,否则,就得认赔。我看咱们还是亡羊补牢,早点去找证据,证明自家没有嫌疑。”
孙先生这么一说,居民们议论纷纷,也感到事态有些严重,大骂那个乱抛垃圾的人缺德,害得大家跟着遭殃。
不管怎么样,这案子到时候还得开庭审理,那些楼上人家只得各想各的办法。忙乱了好几天,赵家、钱家、孙家、李家终于有了过硬的证据,证明当时不在楼上或不可能抛垃圾,可吴家和王家就是没有证据摆脱嫌疑。还有周家和郑家,这些天干脆人也不见了。
法院开庭那天,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大家都要看看这件从天而降的案子怎么个判法。
庭审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那两户长期没人住的人家首先排除了嫌疑,赵钱孙李四家则提供了证明自己家不可能抛垃圾的证据,吴家和王家说不出个所以然,那周家和郑家还没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索性没有到庭。经过几番辩论,吴家和王家虽然争得脸红脖子粗,但没有证据洗刷嫌疑,而周家和郑家没有到庭,问题更加严重,看来这四家不管抛没抛垃圾都逃不掉责任了。
眼看法院就要宣判了,在一旁的王胡子忍不住发话了,他说这袋垃圾是从阿吴家窗户里掷出来的。
原来,王胡子与吴家是上下楼邻居,王胡子住五楼,阿吴住六楼。那天是星期六,王胡子休息在家,上午几个同事来玩,他们就在小区的凉亭里下棋。后来天越来越阴沉,他怕天要下雨想回家收被单,就伸手指着自家那五层楼上的阳台给同事们看,说晒在外面的两条被单要马上收掉。正在大家抬头之际,只见六楼窗内抛出一包东西,事情就这样发生了。以前之所以不说,还不是怕得罪了楼上邻居。现在他再不说,自家也有份了,于是便反戈一击了。
这下把平时能说会道的阿吴弄得尴尬之极,但他仍矢口否认,说王胡子为了推掉自己的那份赔偿责任,就串通同事赖到他身上。
此时,四楼的李先生说道:“我也有两个知情者,也许他们会使这起天降谜案得以水落石出。”
李先生请求传唤的两个证人是两位修电视线路的师傅。那天事故发生不久,他俩根据李先生的报修电话来7号楼李家查修。过来时正巧看到阿吴在东张西望,一会儿,他突然捧起地上一包已摔破了的垃圾,塞进了一个漂亮的大提包里,慌慌张张地走了。因为一个星期前他俩也到吴家修过电视线,所以一眼就认了出来。
这个行动分明是在有意销毁证物。这份证词一公布,推说什么都不知道的阿吴一时目瞪口呆,重重叹了口气,只得低下了头。于是,法院根据已经形成的证据链,当庭宣判。
律师点评:
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基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你诉讼对方侵权,要对方赔偿,你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且你确实受到了伤害。但这个故事却属例外,因为它属于《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二十六条特殊侵权行为中举证倒置的一种。这个故事还说明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小丁事实上是在工作中受的伤,所以,如果小丁拿不到侵害人的赔偿或赔偿不足,还可以作为工伤事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题图、插图:谭海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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