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5 21:25 编辑
如今生活水平提高,许多朋友都买了汽车。有了车,第一要安全驾驶,第二呢,要防盗防抢。除此之外,还有一条很重要,那就是一定要保管好你的车钥匙。最近,我们这儿就发生了一个跟车钥匙有关的案子。
有个叫刘飞的小伙,在一家企业做销售工作,最近,他买了一辆车。刘飞对自己这辆车视若珍宝,谁也别想从他手里借出去开开。有一回,他的顶头上司销售经理跟他借车,刘飞照样不借,还说:“经理,我这车太小,怕您坐着不舒服啊!”
经理一听便明白了,怒气冲冲地说:“你小子不借拉倒,找什么借口?”
瞧,把经理都得罪了,以后有他小鞋穿的。
这是外话,不说了。其实,刘飞不借车给别人,除了怕把车弄坏外,最主要的原因是怕出交通事故。他在报纸、电视上看到过,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他这个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百密也有一疏啊。“十一”的时候,刘飞参加一个同学聚会,有了车,自然要开去炫耀一番。聚会上,有同学向刘飞提出要借车出去兜兜风,刘飞当然不肯答应。
席间,刘飞去洗手间的时候,就有同学将他放在桌子上的车钥匙拿起来,冲着大伙说:“有没有谁想去玩刘飞的车啊?这小子不让玩,咱们就偷着玩。”男同学们嘻嘻哈哈,纷纷举手赞同。当即,三个同学一起下楼,将车开上了马路。
刘飞从洗手间回来后,因为忙着敬酒、唱歌,也没注意到车钥匙被拿走了。正当刘飞引吭高歌时,接到了同学的电话:“出事了,撞死了人!”
事后,刘飞才知道,三个同学偷偷拿了他的车钥匙,将车开到马路上,一不留神,把一个老人给压死了。
接下来的事就麻烦了,刘飞要接受公安部门的调查,要与死者家属沟通,要请事假去保险公司、汽车维修厂等,更要命的是,死者家属将肇事者和刘飞一起告上法庭,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
刘飞对于自己当被告,感觉非常冤枉,他说根据法律规定,若是被盗的机动车肇事,车主不用承担责任。肇事者是趁他不在偷走了车钥匙,他根本就不知情,当晚聚会的同学都能证明这一点,肇事者自己也承认了,所以,刘飞觉得他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但法院认为,肇事者拿走车钥匙的行为并不是盗窃,而事实上,正是因为刘飞对车钥匙保管不当,致使朋友有机会轻松拿走钥匙,这才发生了车祸。刘飞作为车主,没有尽到对车辆妥善保管的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院认定刘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刘飞作为车主,与肇事者一起,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由于肇事的那个同学经济拮据,这些钱只能由刘飞先行垫付。为了赔偿,不得已,刘飞只好打落牙齿和血吞,忍痛将爱车卖掉。
就这样,刘飞因为一时疏忽,将车钥匙忘在了桌子上,十分“冤枉”地背上了巨额赔偿。
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啊,各位车主朋友,可千万记住了,一定要保管好你的车钥匙呀!
【法律点评 】
本故事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上面的故事,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车主不能轻易出借自己的车辆,否则,如果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假设肇事车辆确是被盗的,那么,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故事中的车主为什么承担了法律责任呢?关键问题是车主本身主观上存在过错。显然,因为刘飞的疏忽大意,随手把车钥匙放在桌子上,才使得他的同学能够轻易获得车钥匙,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他必须要对这个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刘飞在承担连带责任而作出赔偿后,仍可向具体肇事者追偿。
(题图、插图:刘斌昆)
来源:故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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