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贵州人小赵在陈某经办的塑料厂打工。2014年1月24日,陈某以前的员工唐某到工厂找陈某借钱,因陈某不在,唐某便叫正在车间工作的小赵帮他打电话给陈某,小赵没同意,两人斗了几句嘴。不想,在小赵继续工作时,唐某手持榔头砸打小赵的头,小赵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一个月后,小赵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22万余元,陈某帮其支付了9600余元。 2014年7月,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但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让独自在黄岩打工的小赵倍感压力。小赵多次找陈某协商,希望陈某能支付这笔费用,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小赵起诉到黄岩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4万元。 但陈某认为,小赵的伤是唐某造成的,法院也已作出了判决和认定,应由唐某承担责任。且他与唐某早已解除了劳务关系,又支付了小赵9000余元的医疗费,其他费用不应再由他支出。 经审理,黄岩法院于今年1月29日判决陈某赔偿小赵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3.86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小赵是在工作期间被唐某打伤,因此,小赵可以请求唐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唐某追偿。现小赵选择请求陈某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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