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6 19:53 编辑
房屋出租给房客以后查出煤气表打洞盗气房东诉解除租赁合同获支持
齐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承租期间,张某私自在煤气表内打洞,盗用煤气。燃气公司检查发现后,更换了燃气表具并向齐某补收燃气费2000余元。齐某诉至杨浦区法院,诉请与张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燃气费。
去年7月,齐某通过中介将自己的产权房出租给张某。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公用事业费由张某承担,张某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之事。
去年10月,燃气公司对该房屋煤气表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煤气表内被打洞, 7月至10月的燃气使用量为0。
嗣后,燃气公司更换了表具,并开具补收2000余元燃气费的单据,齐某支付了上述费用。嗣后,齐某要求张某承担,张某不同意。
审理中,张某称不知煤气表被动过手脚,就算表具有问题也是在自己租借房屋前发生,与己无关。齐某要解除租赁合同必须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张某承租房屋前,该房屋每月均有煤气消费量,但自张某入住之日起至燃气公司发现煤气表被打洞时,煤气消费量为0,显然煤气表打洞发生在张某租赁房屋期间。因此齐某为张某支付的煤气用量补收款,应当由张某承担。张某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齐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齐某的诉请。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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