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来信咨询: 我于2011年10月份从某客运公司承包了一台小客车经营,并与客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我所聘用的驾驶员、售票员等须经客运公司备案核准,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向客运公司交纳安全保证金2000元。客运公司对经营状况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我与客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后,聘用梁某为客车驾驶员,接受了公司的培训,办理了相关手续。3个月前,梁某在驾驶车辆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至今尚未痊愈。事故发生后,梁某的家属找到我要求赔偿,我多次与梁某的家属共同去找客运公司,要求客运公司认定工伤,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刚开始时,客运公司的领导答应研究之后再说,但后来却完全拒绝了,理由是梁某没有与客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相应的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程文华律师解答: 你来信所反映的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分别答复如下: 第一,驾驶员梁某与客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按照以上规定,尽管驾驶员梁某未与客运公司签订规范文本的劳动合同,但却是经过客运公司备案核准,经过培训上岗的,并交纳安全保证金,客运公司还给发放了服务监督卡,并在工作中进行了管理。仅这些就可以认定,驾驶员梁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足以证明客运公司与驾驶员梁某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客运公司应当给予依法认定工伤。从客运公司与作为承包人的你签订的承 包经营合同书来看,客运公司将其客车发包给自然人承包经营,承包人取得客车的使用权和线路营运权的行为,仅是企业实行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形式,客运公司仍是承包车辆的所有人,并对承包车辆的经营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对外仍是以客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承包人聘用的驾驶员必须经客运公司备案核准后,取得客运公司发放的相关证件才能从事客车驾驶工作,驾驶员在工作中也要遵守客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因此,你聘用驾驶员梁某表面上看似个人行为,但实际上是客运公司的行为,所聘用的驾驶员实际上就是客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员从事的工作属于客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驾驶员梁某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时,客运公司就要给予依法认定工伤,使其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来源:河南法制报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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