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问: 春节临近,我所在公司规定凡外省员工可提前15天放假。为此,工友赵某在工作期间前往车站购票要我为其替班,我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答应了他。不想,在运送产品到仓库时,我被倒塌的产品砸伤。因自己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且公司又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请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公司却认为我私自替赵某上班受伤不构成工伤。请问,我这样的情况真的不算工伤吗? 本报作答:《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也就是说,只要构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便具有先行支付的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6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之间私自换班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外情形,且你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公司不能以你未经领导批准私自代班而拒绝工伤赔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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