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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长车祸续:安徽司机诉杭州交警案分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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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3 13: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去年612日,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遭遇车祸身亡,杭州交警认定吴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另一方安徽歙县籍大货车司机汪国财承担次要责任。汪国财对杭州交警的事故认定及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昨天上午,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第七审判庭,司机汪国财未能到现场,但是被告方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长郑某出庭应诉。当天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并当场对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记者赶赴杭州旁听全过程。
  [直击现场
  委托人资格被取消
  汪国财因家中临时有事,未能来到杭州参与开庭,他委托大货车所在的运输公司调度部门负责人郭先生以及代理律师赵律师出庭。
  昨天上午9时许,郭先生等人来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委托人资格审核时,虽然郭先生出具了汪国财的委托书,但是由于他未能提供与汪国财的关系书面证明,被法官取消了委托人资格。法官表示,郭先生作为原告委托人,需要提供与原告本人在同一社区或者同一单位的书面证明。
  郭先生随后退出原告席,进入旁听席旁听,他向记者表示,将在后期庭审时再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
  被告方大队长出庭
  这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绕城公路大队,当天上午,该大队三名民警出席了庭审,在交换证据前认证双方身份时,被告方民警介绍,其中一名民警是该大队的法定代表人大队长郑某。
  据大货车所在的运输公司负责人姚先生介绍,除了郑姓大队长,另外两名民警就是当初负责听证会的两名法制民警。
  另外,昨天的庭审现场还吸引了部分杭州媒体记者前往旁听了解这起行政诉讼。
  当庭播放两个视频
  当天的庭审主要是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提出6条证据。被告方杭州交警绕城大队民警也准备了厚厚一沓证据,证明其处罚事实和依据,以及相关程序合法。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些证据逐条进行质证,双方各自发表了意见。
  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杭州交警部门还提供了事故发生后救援现场以及在停车场对事故大货车和货物进行称重的相关视频。由于器材故障,视频播放被安排在了当天下午进行。
  据介绍,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提供的消防救援时喷水视频为34秒。另外,双方还当场观看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大货车的称重情况,视频长达20多分钟。
  [案件进展
  庭审辩论节后进行
  当天上午,双方交换证据从9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中午1220分左右。当天下午,双方还共同来到法院对视频资料进行了播放和质证,几乎耗去了白天一整天时间。
  记者从原告方赵律师处获悉,法官告知双方,由于临近春节,下次的正式庭审辩论阶段将春节后进行,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昨天下午交换证据结束后,赵律师等人驱车赶回了歙县,并将现场情况告知了正在歙县老家的汪国财。
  焦点还原
  三个问题分歧较大
  1、称重是否符合程序
  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民警:称重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称重的具体结果,还有称重现场的见证人证词,都证明交警部门对大货车司机汪国财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
  原告方赵律师:在对事故大货车和货物进行称重时,当事司机汪国财不在现场,相关视频也未能全面反映称重的全过程,称重见证人也未在视频中出现,相关程序存在瑕疵。另外,原告方还提供了在事故发生前大货车途经黄山高速收费站的称重结果,与交警部门事后对大货车以及货物称重的重量不符。
  2、货车制动是否合格
  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民警:先后经过两次对事故大货车进行了权威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大货车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制动系统不合格的问题。另外,检测机构拥有相关资质,二次检测选择同一家机构不同人员检测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方赵律师:事故发生在612日,而就在事故发生前的5月份,大货车以及挂车都经过安徽机动车检测部门的官方认定,并不存在制动问题。另外,原告方还对两次检测的机构是否有资质、为何二次检测还选择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了质疑。
  3、消防喷了多少水
  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民警:消防部门在事故后救援过程中,对大货车上的木材进行了喷水处理,喷水量只有200L,不足以对木材的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原告方赵律师:交警部门在第二天对大货车和货物进行称重时并没有考虑到喷水这一环节,对于喷水量只有200L仍表示质疑,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
  证据还原
  原告:6条证据
  1、对事故大货车和货物进行称重的停车场企业信息;质疑其没有称重资质。
  2、公安等多部门出台的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指出停车场不具备称重的条件。
  3、事故现场图片;指出消防对木材进行喷水。
  4、车辆通行机打发票;指出发票上整车和货物重量为53吨,与交警部门称重结果不符。
  5、黄山市高速公路收费站相关证书;证明其称重数据合法。
  6、安徽省机动车检测报告;证明事故大货车、挂车事故前检测合格,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被告:11条证据
  接警单、事故登记表、交通事故的视听材料、载货大货车的称重记录、汪国财的两次笔录、停车场工作人员笔录、驾驶员的相关信息、事故车辆检验认定书、交通事故委托书、事故后公开的相关材料和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等11条证据;证明交警处罚事实和依据,以及相关程序合法。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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