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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会判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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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9: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判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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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9: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寂寞的海:

       你好,你的问题,换个角度,即人民法院会以什么为标准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考察该标准时,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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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0: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谢谢!但不是很懂,法院判决离婚还要这么多的综合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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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0: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如有问题,我将非常愿意通过在线论坛这个平台,继续同你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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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0: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如一方认为没有感情了要离,而另一方认为有感情不想离,法院会怎么判。孩子会归谁抚养,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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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0: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寂寞的海:

       你好!依据你的提问,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人民法院会怎么判?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二、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之争议是夫妻财产纠纷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困扰法官的问题。要解决纠纷,做到公平分割,加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是一个有效途径。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劳动、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来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在家庭中的分工各有不同:有的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各自都有经济来源;有的由一方在家操持家务,另一方外出工作赚钱;有的一方因病不能劳动甚至需要别人照料,另一方赚钱养家;还有的一方赋闲在家,另一方赚钱养家,等等。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不容易产生争议。第二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是因为这只是家庭内部分工不同,操持家务、照顾家人与外出工作同样是劳动,同样有价值,而且正是因为一方承担了家庭责任,另一方才能更好地在外面打拼,因此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同样有贡献。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是因为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在经济上即成为一个共同体,第三种情况下是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劳动,而夫妻之间又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以患病方同样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第四种情况是因为既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愿由一方供养另一方,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也应该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经济共同体的利益。综上所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论是靠双方劳动、经营取得的财产,还是靠一方劳动、经营取得的财产,无论是靠体力劳动取得的财产还是靠智力劳动取得的财产,不管婚龄长短,在离婚时原则上都应均等分割。

      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其来源与劳动所得相似,离婚时原则上可以由双方均分。

      三、 关于孩子归谁抚养?请阅读本栏目《离婚了那我和女儿怎么办啊,谁帮帮我啊》一文,不再重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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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9: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5# 寂寞的海
针对你的情况,分析如下:1、如果你们是第一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没有重大事实与理由,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给你们彼此六个月的夫妻感情复合期,六个月后,如果经过六个月的复合期,感情依然破裂,那原先起诉的一方一旦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当大。2、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六周岁(婴幼儿)以内的孩子,法院一般会判给女方,六周岁到十周岁,则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考虑孩子的意志。3、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婚后产生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婚后债务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负责偿还。如还有疑问,Q我45353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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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1: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补答--寂寞的海: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那么就有个把子女判决由谁抚养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上述规定,总的来说,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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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 18: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样子具体事情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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