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 20:38 编辑
【案情】
1982年春节,顾女士与金先生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年7月生下一子。
2006年,顾女士开始经常外出长时间不回家,金先生多次规劝都没用。2006年5月,双方以夫妻关系不和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底,金先生与另一女子小美相识,并以夫妻名义长期居住在一起。2008年1月间,二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了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处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后顾女士在得知金先生重新结婚的消息后,以金先生、小美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一审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无罪;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举行过世俗婚姻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自新《婚姻法》颁布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但1994年2月1日后未经婚姻机关登记的事实婚,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本案中金先生与第三人小美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以认定为实质上就是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矛盾问题。
顾女士和金先生于1982年虽未经登记结婚,但二者以长期生活为目的举行了世俗婚礼,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金先生在与顾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认为其与顾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与本案另一被告小美长期居住,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现实的婚姻状况。婚姻登记处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结婚要件,于是给两被告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发放了结婚证,其婚姻效力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金先生在未依法解除原婚姻关系时,长期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但由于其主观上认为事实婚姻只要经过离婚协议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缺少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不符合重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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