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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私用公司网络找“性骚扰”证据 男白领“维权”失当遭公司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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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0: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 20:45 编辑


绍波画

      肖先生(化名)认为女同事对自己“性骚扰”,向公司报告此事,但公司一直无法查证。他于是决定自行调查,利用公司的全球网络系统给50多名同事发求证邮件,因此被解雇。   
    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肖先生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称“女同事言行暧昧”   
      现年34岁的肖先生于2006年12月顺利通过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选拔,担任高级分析师。工作中,他发现同一办公室的女同事毛小姐(化名)时常走到他的办公桌前,有意无意地用身体触碰他,还经常说一些暧昧的话。“2007年1月公司团队午餐时,她还当众表示要和我结婚。”肖先生说。    
      毛小姐的言行引起了肖先生的极大反感,认为这是对自己的“性骚扰”。他向公司领导报告了此事,公司也做了调查,但未能证实此事。    
      2007年底,公司专门对肖先生和毛小姐的办公场所做了调整。虽然如此,肖先生仍然感到毛小姐的“性骚扰”言行未有收敛。去年6月,肖先生向公司道德热线办公室反映,要求开除毛小姐。但公司依然无法查证毛小姐的不当言行。  
    自行调查群发邮件   
      肖先生对公司的调查不满,认为公司是在敷衍他,决定自行调查。  
    同年7月8日,他利用公司全球网络系统向50多位同事的邮箱发送求证邮件,并附贴了毛小姐的照片。公司发现后于7月10日向肖先生发送纪律处分通知书,以肖先生的行为构成严重错误为由,决定立即解雇他。7月20日,肖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按每月1.2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09年7月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同时要求戴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戴尔上海分公司支付肖先生2009年7月1日至同月10日工资4400余元,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肖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将戴尔(中国)有限公司、戴尔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   
    “公物私用”解雇有理  
    庭审中,肖先生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女同事骚扰,多次向公司反映,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自行取证,事出有因,并没有对公司秩序造成妨碍。公司以严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戴尔公司辩称,肖先生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占用公司的网络资源私自群发邮件声称女同事对其“性骚扰”,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过错,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肖先生认为他人侵害其权利,在单位慎重调查后仍然无法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正当的途径解决。现在肖先生擅自利用单位的设备、网络,散布非工作内容言论,处理个人争端,采用的方式是不当的,会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利益。肖先生的行为与公司雇佣他的目的相悖,也违背了肖先生获取高额劳动报酬后应当遵行的勤勉工作的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新民晚报》 章伟聪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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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21: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 21:21 编辑

戴尔男员工遭"性骚扰"自行"维权" 遭解雇起诉


     肖先生(化名)原是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分析师。工作中他感觉一位女同事对自己有不妥行为和暧昧言辞,认为是对自己的“性骚扰”,便向公司报告此事,但公司一直无法查证。肖先生决定自行调查,他利用公司的系统给50多名同事发求证邮件,却因此被解雇。肖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34岁的肖先生具有微软等国际知名公司工作经验, 2006年12月他顺利通过戴尔上海分公司的选拔,担任公司高级分析师,每月工资1.2万元。肖先生很快融入了公司的环境。可是肖先生渐渐发现,同一办公室的女同事毛小姐(化名)时常会走到他的办公桌前,有意无意地用身体触碰他,还经常说一些暧昧的话。“2007年1月,在公司团队午餐时,她还当众表示要和我结婚。”

      陈小姐的言行引起肖先生的极大反感,认为这是对自己的“性骚扰”,为此,他向公司领导报告了被毛小姐骚扰的情况,公司也进行了调查,但所谓“性骚扰”的问题未能得到证实。2007年底,公司专门对肖先生和毛小姐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调整。虽如此,肖先生仍然感到毛小姐“性骚扰”的言行并未有所收敛。去年6月,肖先生向公司道德热线办公室反映,要求公司开除毛小姐。但公司依然无法查证毛小姐的不当言行。

      肖先生对公司的调查不满,认为公司是在敷衍他,便决定自行调查。7月8日,肖先生利用公司全球网络系统向50多位同事的邮箱发送求证邮件,并附贴了毛小姐的照片。公司发现后于7月10日向肖先生发送纪律处分通知书,以其行为构成严重错误为由,决定立即解雇。

      7月20日,肖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按每月1.2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09年7月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同时,要求戴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员会裁决:戴尔上海分公司支付肖先生2009年7月1日至同月10日工资4400余元,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肖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将戴尔 (中国)有限公司、戴尔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肖先生表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女同事的骚扰,多次向公司反映,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事态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在不得已情况下才自行取证,其行为事出有因,不属无理取闹,并没有对公司秩序造成妨碍。公司以其严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戴尔公司辩称,肖先生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占用公司的网络资源私自群发邮件,声称女同事对其“性骚扰”,破坏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同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过错,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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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21: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 21:20 编辑

     【法律分析】
      肖先生认为他人侵害其权利,在单位进行慎重调查后仍然无法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正当的途径解决,而其擅自利用单位的设备、网络,散布非工作内容言论,处理个人争端,采用的方式是不当的,造成的影响是不良的,会分散其他员工的注意力,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利益。肖先生的行为与公司雇佣他的目的相悖,也违背肖先生获取高额劳动报酬后所应当遵行的勤勉工作的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按规定解除与肖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戴尔上海分公司向肖先生支付2009年7月1日至同月10日工资4400余元;驳回肖先生其余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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