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昨日发布数据显示,近年来,因女职工生育二胎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始出现并有上升趋势。 法官通过案例表示,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除非事先约定,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或开除。 违法生育应由行政部门处理 二中院法官窦江涛介绍,2013年和2014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因女职工生育二胎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分别为3件和2件,案发事由均为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的情况下引发的劳动纠纷。而在2011年和2012年,此类案件在二中院的数量均为0。 据了解,以上5起案件中,4起系用人单位直接以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或开除。”窦江涛同时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就此事先做了规定,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处罚。 应保障违法生育者相应权利 窦江涛表示,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需要休产假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并按照《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产假,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也不能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窦江涛还提醒用人单位,无论女职工是否属于合法生育二胎,都应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违法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仍应保障其法定的休息权利。 ■ 案例 解除违法生二胎员工合同 单位被判赔偿 2007年10月,淡女士入职一家传媒公司担任编辑,双方劳动合同期间至2016年。2012年淡女士在未取得生育许可的情况下生育二胎,此后未再到传媒公司上班。2013年2月,传媒公司以淡女士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传媒公司后将淡女士诉至法院,称淡女士申请休产假时未按要求提交《生育服务证》,其休产假申请没有被批准,对方此后擅自离岗属于旷工行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淡女士辩称,休产假经公司领导口头同意,其不存在旷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传媒公司支付淡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因淡女士未提供《生育服务证》而不予批准产假,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传媒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及与淡女士所签劳动合同,均未对上述情形做出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京报 记者李禹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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