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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为何超市欠费后法院却判业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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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20: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4 20:33 编辑



     “当初租房子的时候,不是写得清清楚楚?物业费、水电费都由超市出,现如今超市欠费,却都算到了我的头上?”拿到一堆账单的镇海人张某满脸的郁闷。昨天,镇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物业纠纷,判决结果让张某大吃一惊。法院判决,在承租人没能及时交付物业费用时,业主负有连带交纳责任。
      莫名其妙收到物业费账单
      2005年,镇海鼓楼步行街开发了一批新的店面房,开盘时,开发商就明确表示,这批新的店面房要统一出租给某超市经营使用,租期为十年,租期过后才能自由经营。镇海人张某打听到这个消息后,认为如果购入几间店面房,再收取超市每年的租金,是个稳定的收益方式。
      于是,张某就从中购买了几间店面,并随即与超市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上明确表示,张某每年获得固定租金,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等费用,均由超市方承担。
      几年下来,张某从中获得的收益还算稳定。哪知道,2009年,张某却突然收到了步行街物业公司寄来的账单,要求张某支付超市拖欠的物业费,这时张某才知道,从2005年到2009年,超市的物业费一直都没有缴纳。更让张某意外的是,随账单一起邮寄过来的,还有镇海法院的传票。
     “当初租房子的时候,不是写得清清楚楚?物业费、水电费都是超市出,现如今怎么物业费要到我的头上?”张某当时就懵了。
      有合同却要承担连带责任
      昨天,镇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自认为有合同在手,这笔物业费用自然跟自己没关系,哪知道,庭审结果却与他想的大相径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欠款的虽然是承租方超市,但出租房子的张某却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超市欠的物业费由张某先垫上。
      法官释疑:业主可要求追偿
      为什么法院判决会与张先生想的相去甚远?办案法官也作了进一步解释,业主是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当然债务人,至于业主与承租人对于物业费用负担的内部约定,跟第三方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当然,不是让张某白拿出这笔费用,法官同时表示,业主在支付物业费后,可以根据合同向承租人追偿。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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