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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洗发水败露张口咬人被判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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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11: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4年9月的一天早上,海盐的刘某去超市买鸡蛋,顺手拿了一瓶洗发水。排队付款时,为贪小便宜,刘某乘人不备,将洗发水藏在了自己的外套里,夹在腋下,顺利结了账。不想,走到超市门口出示小票盖章时,刘某一时不注意,洗发水从衣服里掉了出来。

  见行为败露,刘某拔腿就跑,却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住。情急之下,刘某一口咬住工作人员的手,之后两人撕打起来。经鉴定,该工作人员伤势构成轻微伤。

  近日,海盐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官说法:

    刘某只是贪便宜藏了一瓶洗发水,为什么会被定为抢劫罪呢?

  《刑法》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刘某的行为即是典型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抢劫罪侵犯的是两个客体:一是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二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刘某为抗拒抓捕,咬伤超市工作人员,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其伤势只构成轻微伤,因此是抢劫罪未遂。若该工作人员的伤势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刘某的行为即构成抢劫罪既遂。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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