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里卖东西的越来越多,专家提醒——— 微信圈私人交易 不受《消法》保护 微信朋友圈做生意成了不少人赚钱的新途径,这是基于朋友之间相互信任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但也不乏一些无良人士,让你不但伤钱更伤感情。更让人值得关注的是,在微信这一新兴网络社交平台上进行的消费行为,受《消法》保护的程度相当有限。 现状:微信购物鱼龙混珠 陈小姐从事韩国化妆品代购有将近两年的时间了,因为工作便利经常去韩国出差,她每次都去韩国商场和免税店采购商品。陈小姐的出货渠道很明确,就是微信朋友圈。短短两年时间,她的微信客户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个,每月微信出货的收入不下万元。她认为货真价实很重要,况且做朋友生意,如果东西质量靠不牢,很容易就坏了口碑。 但随着对代购行业的了解,她慢慢发现,很多所谓价格便宜的韩国代购化妆品都是在国内生产的,关票和发票也假的,只不过商品上面的文字都是韩文,因此,买家也不会太在意;另外一种是国内生产的韩国同品牌化妆品,外包装虽然一样,但成分不同,这种商品先出口韩国,然后再从韩国寄回国内,这样就有韩国那边的封箱和海关票据,而且价格也便宜不少。 遭遇:买到假货无处索赔 有些微信购物的投诉执法部门能处理,有些微信消费的投诉却不容易。 河北邯郸的金先生向宁波市12315中心投诉说,去年12月18日,他通过宁波一家户外运动策划公司的微信公众账号买了5个登山包,只到货2个。宁波的汤小姐投诉说,她通过微信在药行街一商户团购了6箱白枇杷,但发现水果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换货。 这两起投诉12315中心都接下了,因为投诉方能说出被诉方的身份信息,并且销售方都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有经济户口的经营主体,工作人员很快对此进行了调解。 而吴女士的消费经历就有些不走运了。去年5月6日,她加了一个微信账号,对方声称是一家工作室,地点在江北西草马路一居民楼内。当天她通过这个微信号买了一个仿PRADA的皮包,价格1108元,到货后她发现缝线处有重线的情况,于是要求退货,但对方不加理睬。 吴女士向12315投诉,但仅能提供发货地址。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对吴女士提供的地址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假冒商品的经营活动。找不到被诉对象,吴女士的消费诉求无法得到解决。 分析:微信购物并不都受《消法》保护 网络购物,商家具有隐蔽性,吴女士买得到货物却退不来货,更揪心的是,吴女士的权益也无法通过《消法》来主张。 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所谓“微信销售”往往是打着“朋友、熟人帮忙”名义进行,销售者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信息,许多还是业余兼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销售方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难以适用新《消法》的规定。 “不过,如果通过微信销售的主体是注册了经营执照的商家,则应当适用新《消法》规定。”周丽娟说,“金先生和汤小姐投诉对象都是经营户,适用《消法》调解投诉并不难。” 对此,宁波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玉也给出了相同的看法。她认为,《消法》是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如果是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而产生纠纷,则不适用《消法》,微信朋友圈不属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所以买家不能依据《消法》向个人卖家或者腾讯公司主张维权,但如果换成淘宝、京东之类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完全可以向平台主张权益。 提醒:如何维权,如何降低风险? 个人之间的买卖纠纷不适用于《消法》,但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还是可以维权。陈玉律师举例说,比如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来要求卖家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就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陈玉提醒,买方在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时,要注意核实卖家的个人真实信息,并且要提供聊天记录、收货记录、付款记录等信息。 陈玉分析,微信朋友圈交易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卖家身份不明,有纠纷时往往无法核实对方的真实资料;二、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没有第三方为交易行为进行中间的协调、监督;三、卖家的身份为个人,不是规范销售者,对于交易产品的售后服务没有保障。 如何降低交易风险?陈玉建议:一、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二、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尽量签订买卖协议;三、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收货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 即使做到以上三点,也不能避免售假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维权的成本可能高于产品价格本身。因此,对于价格较高的商品,或者某些是假货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比如食品、药品、电器等),建议到正规的商家处购买,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货款支付给卖家。 据:东南商报 记者 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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