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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一企业负责人因排污被行政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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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9 10: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夜查时,环保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正在向外排放污水。通讯员供图

位于奉化莼湖镇的奉化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昨天大门紧闭,企业处于停工之中。“这家企业已经制定了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方案,等这套设备运行后,才能进行生产。”奉化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莼湖中队队长胡军松昨天告诉记者。

宁波市环保局证实,该企业由于夜间偷排、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已被实施行政拘留10天,这也是今年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市首例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夜间偷排、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

据胡军松介绍,今年1月9日,环保部门召集辖区内的企业负责人,宣传新环保法,并发放了资料,告诫企业主切不可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会受到法律严惩。

可就在当天晚上,奉化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莼湖中队接到环境监督员举报,说一家叫“泓欣”的食品公司晚上生产时在偷排污水。

执法人员马上赶到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周边沟渠。

执法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排放口生产废水:pH值为4.4,标准为6-9;COD浓度为1009mg / l,而标准仅为100mg / l,COD超标9倍。

企业西侧围墙外沟渠水样检测结果为:pH值4.37;COD浓度为2120mg / l,对照COD标准100mg / l,沟渠水样的COD超标20倍。

“从快检的超标程度看,这是一起明显的严重环保违法行为!”胡军松表示。环保执法人员连夜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当即责令该公司停工。

第二天,在莼湖镇政府的牵头下,莼湖供电所对泓欣食品公司进行了拉闸停电处理。

企业负责人因排污被行政拘留10天

经查实,奉化市泓欣食品公司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实施了10天的行政拘留。

同时,该污染行为排污强度较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对被处罚人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126756元。

据介绍,已开办五年的泓欣食品公司主要生产橘子罐头,治污设施也较完备,并获得环保部门的生产准许证。企业在每年的11月到次年的1月安排生产,生产能力每天为二三十吨,产生的生产性废水500吨左右。

胡军松表示,出现环保问题,与企业主观不重视有关。据了解,此次停产,对该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企业的订单主要来自国外,到停产只交付了七成,除了赔偿违约金外,企业的信誉也受到影响。

记者从奉化市环保局了解到,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也随之加大,今年前两个月,奉化市环保局已立案查处32家企业,处罚金额达172.2万元。

环保违法,不仅要罚款还要拘留

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发生了哪些变化?

奉化市环保局法制科科长林建宏介绍说,今年1月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对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为此,奉化市环保局责令泓欣食品公司停产整治,并对其处以12675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核实后,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

此外,新环保法还规定另外三种情况也会被行政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陈晓众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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