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何某,宁海人,因无力归还欠款,竟欺骗他人开具收条,险些让债主吃了哑巴亏。可百密终有一疏,借条上的“2月30日”让他露出了马脚,最终何某被判如数归还所有欠款。 2013年,宁海人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了150万元。去年4月,李某将这1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张某,并告知了何某。 到了约定还款期后,张某便向何某催讨欠款,但何某称自己暂时没钱,三番五次找理由拖延。去年7月,张某再一次找到了何某,催其尽快还钱。为了拖延还款时间,何某当场写下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会在半年内归还欠款,如果到期没有归还,张某可以直接将他告到法院,并由他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看着如此信誓旦旦的何某,张某便同意再宽限他半年。 半年后,何某却依旧未能按约归还借款,一怒之下,张某将其告上了宁海法院。但让张某始料未及的是,何某居然向法院递交了三份收条,并称已还90万元欠款,如今只欠张某60万元。经辨认,三份收条的出具人均是李某,金额相加确实为90万元,归还日期均在债权转让之前。 不过,法官在审查收条时发现,有一张收条的落款时间是“2014年2月30日”,不符合常理,于是询问何某,何某支支吾吾地解释说:“是2月28日还的,日期写错了。” 另一头,知道情况后的张某一下子懵了,立马打电话跟李某求证,在张某的再三追问下,李某道出了实情。原来这些收条都是同一天写的,但李某并未收到过钱。“何某当初再三保证一定会按期还钱,我才开了收条。“李某直呼错信了张某。 根据李某提供的证言,并结合此前何某给张某出具的半年内归还150万元欠款的承诺书,法院最终认定,何某并未实际归还李某欠款,收条所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判决何某应归还张某欠款150万元。 法官提醒:收条作为收到钱物的凭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如果没收到东西前就给对方出具收条,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因此需注意,收条不要“预支”。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何莎莎通讯员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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