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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擅加“月息2%” 当事人贪小利被法官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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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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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0: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借款5万元,为多拿利息,擅自在借条上增加“月息2%”的内容。法官当庭识破后,对原告陈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同时,法官根据调解了解,对为原告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予以训诫,因陈某当面在借条上添加内容,律师深知这一行为有悖诚信,却未阻止。
  5万元借款纠纷闹到法院借条上多了几个字
  早在2014919日,陈某向诸某出借5万元,由童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诸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童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有签字。
  到期后,因诸某分文未付,今年128日,陈某到萧山法院起诉,要求诸某返还借款5万元,按月利率1.87%计算利息,童某对此负连带责任。
  316日,官司开庭,两被告缺席,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陈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证明上述借款事实。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在法官的火眼金睛下,显得并不简单。
  在审查这张格式化的借条时,法官发现,“利息按每万元每月2%计算”中“2%”的笔迹,与其他几处并不一样,显然是用不同的笔书写的。
  意识到借条并非一气呵成时,法官详细地询问了原告陈某。
  法官:“借条上的2%是谁写的?”陈某:“在出具借条之后,咨询律师时,律师写的。”
  法官:“他为什么要写2%?”陈某:“他说有2%的利息可以收,我就同意他写了。”
  法官:“你的行为是在伪造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陈某:“清楚。”
  法官认为,该借条形式合法、内容明确,与原告陈某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陈某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采纳。同时指出,借条中 “利息按每万元每月2%计算”的文字,系原告方事后自行添加,非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原告伪造证据被罚款3000
  律师未阻止该行为被训诫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诸某、童某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诸某作为借款人,被告童某作为担保人,未及时履行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诸某按月利率1.87%支付利息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鉴于两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结合上述对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自20151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诸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童某对诸某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317日,承办法官要求原告陈某提到的律师到法庭接受调查。该律师承认,原告陈某向其咨询利息的事情时,陈某当着自己的面在借条上填写了“2%”等内容。身为律师,深知这一行为有悖诚信,却未阻止。法官当即对该律师予以训诫。同日,鉴于原告陈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悖诚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来源:今日早报 通讯员 萧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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