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问: 我和丈夫顾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7年,他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需30万元,为此我父母出资26万元。2009年,该房屋取得产权证,载明他为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之后,我俩因为感情不好,打算离婚,但对上述房产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我认为,上述26万元是父母借给我们的,当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但他认为,该款项是我父母资助我们买房的,应当属于赠与,拒绝偿还。请问,我该怎么办? 本报作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有明确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本意是借贷时,应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法律关系。但提出借贷关系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双方在出资时与父母所签订的借条及相应的付款凭证等。 根据你所述,你主张该26万元出资系借款,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推定该出资为赠与。 来源:浙江法制报 游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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