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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设施伤人毁物也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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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20: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9 20:31 编辑

   【案情】   
      辛某是杭州西湖区双浦镇某村村民。2008年2月6日,除夕,辛某去本村菜场购置年夜菜,不料菜场顶棚在连日积雪的重压下突然坍塌,辛某来不及避让被坍塌的菜棚压伤,构成八级伤残。  
      同年11月,辛某以菜场系当地村委会所建,村委会对菜场负有维修和管理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5057元(辛某的医疗费村委会已经支付)。   
      村委会则认为,菜场是为方便村民买菜修建的,系造福群众的公益善举,村委会并未收取市场管理费,没有从中受益;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当时遭遇了50年不遇的雪灾,与菜场毗邻的一民宅屋顶上的积雪突然滑落到菜棚上,菜棚不堪积雪重压而坍塌,属不可抗力事件;且为防止菜棚坍塌,村委会已经组织人员对菜棚上的积雪进行了两次清理,已尽到了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经杭州西湖区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医疗费用共计91779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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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9 20: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9 20:33 编辑

   【法律分析】
      公益设施为百姓生活提供了便利,为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公益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伤人毁物事件也屡见不鲜。公益设施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成了该类纠纷的焦点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益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身为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对于农贸市场的菜棚负有安全管理、维护之责,且有保障进入该场所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村委会为方便村民买菜而搭建菜棚,虽属善举,但是在设计建筑菜棚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建筑标准施工验收,以至于菜棚本身不够牢固不能抵抗积雪的重压而坍塌伤人,故村委会对本案事故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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