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了房产没有入住,到底该如何收取物业费?近日,网友“muzik”在百姓事马上办平台询问小区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是否有标准可依?县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小区空置房确有物业收费标准可依,并非是各小区物业自由收取。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交付后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依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应当依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物业,其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另宁价【2005】61号《关于转发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因此,无论小区住房空置与否,在房子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小区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依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应当依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由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并由业主支付报酬。此时,物业费用则按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有关具体规定进行收取。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 何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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