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抢走借条,当众撕毁。陈某以为,灭失了证据,欠的债就不用还了,可惜他的算盘打错了。 2013年上半年,奉化女子王某以经营所需为由,陆续向邻居范某借了13万元。事后,经过范某的催讨,2014年9月下旬,王某在事先写好的借条上签了字,确认借款事实。 今年除夕那天,王某的丈夫陈某拿着1.5万元,来到范某母亲家里,表示先偿还这一部分,收回借条再重新写一张。就在范某母亲要出示借条的时候,陈某一把夺过对方手中的笔记本,当场将里面的借条撕毁。 之后,王某再也不肯还钱。无奈之下,范某将王某和其丈夫陈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范某拿出一份自己先前偷偷保存的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上下两部分分别写有“今欠范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欠款人王某,2014.9.24”,和“今双方协商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年归还叁万元给范某直到十三万元整还清为止 2014.10.1陈某”。 根据这个复印件,借款人王某的丈夫陈某知道这笔借款,还应当被认定为担保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借条复印件上记载的内容表明借款人王某的丈夫陈某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虽然无法和借条原件进行核对,但考虑到借条被陈某撕毁,按照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借条上记载的内容对被告陈某不利,同时陈某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复印件记载内容。因此,法院采信了借条复印件记载的内容。 昨天,奉化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王某及其丈夫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向原告范某归还剩余借款1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余建文 通讯员冯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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