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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两个被严重误解的法律常识, 以后再也不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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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17: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口耳相传的法律知识,流传甚广,但是却被严重误解。其中最流行的两个是"父债子还"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希望本文能够帮助阅读者纠正以往的错误理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父债子还
      这是一个常在耳边听到的话。可是,这个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上,父亲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换句话说,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

       另外,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父债子要还。那就是,父亲负债而亡,留有遗产,子女继承后,这时子女要为父亲还钱,但是仅以遗产范围为限。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也可免除还款的义务。

       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这也是一个流传颇广的错误认识。其实我国法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规定。根据法律,离婚只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不需要双方同意。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的一种情形。因此,如果真的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满两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离婚。但是,绝对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换句话说,即使分居10年,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离婚的情况下,两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同时,分居的原因需要是"感情不和的原因",如果是工作、出国或其他非感情不和的原因导致分居两年的,也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而且分居状态要处于连续状态。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虽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实,但当对方否认、而自己没有证据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分居事实将不会予以认定。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当然,如果对方自己承认分居的事实,则可以免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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