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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中的孤舟你好 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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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16: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在前年做几个银行信用卡,去年本人出差,叫别人帮忙在在处理(有4个月没有处理),到今年过年的时候我借到银行电话我被移交到其他部门了,,以后什么律师的打电话给我了,,最近我也在银行还钱了,但是还小数没有清(5000以下),这样我以后会被起诉吗,
如果我在近期全部还清。会以后有个 人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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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2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19 00:05 编辑

      建议你还是尽快还清信用卡欠款,以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不然,不仅支付高额利息、滞纳金,更会给自己留下个人不良诚信记录。
   
     【相关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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