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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岔路镇白岭根的土地是合法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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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5: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岔路镇白岭根村的土地是合法征收吗???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请问镇政府以上的条款你有一样做到了吗?说的是征地,白岭根的土地是合法征收吗?你有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的有关文件吗?
     各位网友们:有些人不知道内情,就知道混淆是非,黑白颠倒的胡说。如果有以上的相关征收土地的文件,白岭根的村民会如此的不通情理吗?就像建造甬临复线的征用土地,白岭根也有好多土地被征用,村民去闹了吗?很明确的告诉大家白岭根村民是懂法的,不像在某些人口中的刁民。

     今天在这里就是告诉大家,是镇政府错了还是白岭根村民错了。梅花大桥的建造是比小流域治理要早一年就批下来的,镇政府就是想借小流域治理工程非法占用白岭根村的土地,才导致梅花大桥至今没有完工,还在外发布传言说白岭根村民不让造桥所致,致使梅花大桥不能完工。太可笑了,说了这么多,各位也应该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土地被强征,强挖,申诉无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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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5: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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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5: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是法制社会,你既然这么懂法律,你用法律去维权吧!不要一知半解,断章取义,真可怜!为了民生工程,牺牲一点点土地是必须的。再说我们白岭根的田是一点点没用掉吧!
我知道,某些人是为了个人利益在阻扰工程,我们再也等不起啦!
是非功过,让历史去评说!难道我们就纠缠着过去,让大桥还是这样吗?过二十年,我们的后代子孙要骂死我们,我们的终身大事也解决不了,谁愿意嫁到这样地方!不要把各人利益和各人权利无限放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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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5:55: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岔路人007 发表于 2015-5-20 15:39
现在是法制社会,你既然这么懂法律,你用法律去维权吧!不要一知半解,断章取义,真可怜!为了民生工程,牺 ...

弱弱的问一句,您是白岭根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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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7: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穷山恶水出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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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7: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桥还没有造好啊。我们的毛光烈市长特批的钱到现在还躺在在帐户上睡觉啊。对了,现在不是毛市长了。应该是毛副省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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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维权无门,投诉便是刁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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