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人民法院对法官“伪造判决书”为什么那般不想查 有一件2012年所谓审判的民间借贷案,案号为(2012)甬宁商初字第1768号,其实这份判决书是伪造的。因为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现在才想起来这个案件根本没有走过审判这一程序,怎么凭空造出一份判决书来呢?想想非常不服气,听人说要上诉已经超过2年的时限,只好请人向县人民法院写了一份要求调查这份伪造的“判决书”,交到院长接待日的某副院长,其报告如下:
关于要求县人民法院调查王某炜、陈某阳法官伪造民事判决书的报告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关于(2012)甬宁商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怀疑是一份地道的伪造判决书,其证据如下: 1、本判决书中“本案于2012年12月17上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与事实不符。法院通知本案的原、被告在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其实审判长王某炜、代理审判员陈某阳根本没有到庭,故本案在2012年12月17日上午开庭审理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法院可以调阅2012年12月17日上午第10审判庭的当庭录像录音以证实此案审判是否存在。) 2、其实本案在2012年12月17日上午在县人民法院东大楼三楼某调解室内进行所谓调解,由一位不知名的(“法官”?)主持调解。因被告未曾到场,故调解一事根本不能成立。当场只有原告和旁听的陈桂莲可以作证。 3、由于上案没有在第十审判庭开审,根本没有人民陪审员鲍某园的出庭的事实。 4、由于第3条的事实,本案的代书记员查某程也不可能到场记录本案过程。
纵上的事实充分说明(2012)甬宁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为伪造判决书。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要求县人民法院调出2012年12月17日上午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的录像录音是否存在?法院要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使原告当事人口服心服。为此同时请求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告的一个明确的书面回复。 本报告抄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一份 本案原告 葛某娟 2015年4月16日 附本案判决书一份 本案证人证词一份 上述案情其实将2012年12月17日上午在第十审判庭的庭审录象调出来是否有这一庭审的程序过程就就能一清二楚,为什么法院领导这样简单的案件就是不想查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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