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806|回复: 0

哪些礼不认定为彩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复制链接]

1626

主题

2712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2122
在线时间
88 小时
发表于 2015-5-28 14: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社会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06:27 , Processed in 0.069233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