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明明与快递公司约定了待货物送达后由收货方支付运费,结果快递公司仍向自己追讨,作为托运人的宁波市某零部件公司应当支付这笔运费吗?最近,法院的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宁波市某零部件公司要向美国密歇根州发送货物,委托某快递公司承运,并在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提单上注明了近16万的运费是由第三方,也就是收货方承担。
然而,当快递公司将货物送达后,收货方并没有根据宁波公司的指示支付运费。催讨未果后,快递公司一纸诉状将宁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由其支付运费。
宁波公司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了由收货方支付运费,快递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向收货方催讨,而不是向作为托运方的自己催讨。
而快递公司则认为,虽然约定了运费由收货方支付,但是提单背面的格式条款中还有一条明确规定了“即使贵公司(托运方)给本公司不同的付款指示,贵公司仍须首先负责与托运货件有关之所有费用。”也就是说,宁波公司负有首先支付运费的义务,在第三方没有支付的情况下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提单背面的条款规定的首先支付运费的义务,与双方由收货方支付运费的约定并不矛盾。在第三方已经付款的情况下,宁波公司确实可以免责,但如果第三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宁波公司就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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