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147|回复: 3

同居期间向女友借款 分手后仍应返还

[复制链接]

594

主题

879

帖子

7486

积分

Lv.14 五品知州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积分
7486
在线时间
146 小时
发表于 2010-3-29 22: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9 22:08 编辑

【案情简介】
      同居期间,因家庭生活等原因向女友借款,二人分手后,向女方出具借条。8月20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万洪偿还原告赵卉债务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万洪与原告赵卉于2003在深圳市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同居并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被告万洪因家中生活等原因,曾数次向原告赵卉借款。2005年7月,二人因各自回到家乡,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分手后,原告赵卉多次电话要求被告万洪偿还在同居期间的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2008年6月,原告赵卉到被告家中找到被告索要债务,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一张。2008年7月,原告赵卉持欠条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万宏偿还借款,赵卉同时还向法院提供了其向被告索要借款时的录音。
  庭上,被告万洪对借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认可,但认为,被告借款的数额不详,且二人在同居期间互有经济来往,借条又是被告在原告逼迫的情况下写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594

主题

879

帖子

7486

积分

Lv.14 五品知州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积分
7486
在线时间
14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0-3-29 22: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9 22:13 编辑

【法理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对借原告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表示认可,说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被告虽然同居期间互有经济来往,但并不能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辩称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但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录音资料,证明了被告所欠的具体数额;原、被告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110

帖子

668

积分

Lv.3 平民

Rank: 3Rank: 3

积分
668
在线时间
6 小时
发表于 2010-4-4 18: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406

帖子

8327

积分

网站管理员

积分
8327
在线时间
2276 小时
QQ
发表于 2010-8-25 13: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知道了,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14:24 , Processed in 0.077814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