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拟制之人,自然人是一个与之并列的概念,一个自然人是万万成为不了法人的,只能成为法定代表人。 2.妇女。 刑法中对妇女的规定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大家通常理解为非处女。 3.死缓。 不是关两年再执行,而是给犯人一个不死的机会。被判死缓的人类似于坐在达摩克利斯之剑下,两年不故意犯罪就可减刑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还可减至25年,但故意犯罪的话剑就掉下来了。 4.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列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于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无期徒刑。 罪犯表现得好都会减刑,羁押期限不少于13年,基本不会关一辈子。 6.消费者协会。 不是政府机构,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消协牛逼是因为消协老大一般都是隔壁工商局退休的王伯伯。工商局对商家和消费者的纠纷处理决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通过仲裁和诉讼才具有。 7.警察。 警察一般大家所指为人民公安,按照《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8.交通肇事。 不是所有开车撞人的都是交通肇事,有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9.吸毒。 吸毒是不犯罪的,藏毒贩毒等才犯罪,吸毒仅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10.嫖娼。 嫖娼也一般不犯罪,黄海波是被行政处罚了个够呛,当然嫖宿幼女也是构成犯罪的,有其他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依该罪名判罚。 11.枪支。 不仅持枪是犯罪,持有弹药也是犯罪,具体请参照《刑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12.结婚。 结婚是靠领证,而不是靠婚礼,办了婚礼没领证,在现在《婚姻法》上连事实婚姻都不构成(刑法仍构成重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3.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户口的,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与婚生子女相同。 14.领养。 领养小孩不是双方达成了合意就可以的,具体参照《收养法》,要求多多。 15.违法和犯罪。 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只有在除刑法外的部门法无法调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法,所以一个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就调整完毕的,千万不能再用刑法兜底条款来判处,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这有违法理。 16.债。 债不等于欠钱。法律上的债的原因可以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等,欠钱的债仅仅是合同所引发之债。 17.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之诉中提起,并且不适用刑附民或遭遇刑事犯罪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因为自然人的精神其实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但是法律只有如此调节方能一定程度弥补被害人的痛苦,所以适用比较苛刻。 18.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没事发微博上那个不是侵犯肖像权,可能侵犯隐私,名誉等权利。 19.定金。 定金不等于订金,签合同交定金才能确保不会对自己不利。定金合同双方所负担相同的风险,但交订金时,其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 20.权利。 权利不等于权力。一个是right一个是power。后者是强制性的支配力,由国家享有。 21.合同。 合同并非一定要签一张纸或者一叠纸,可以口头成立合同或者推定成立合同。比如一言不发去买一瓶可乐,推定当事人有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合同可成立。 22.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日常所说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复杂太多,不好展开介绍。 23.第三人。 第三人不等于平时说的“第三者”,第三人是相对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人所言。 24.人格。 法律人格在法律上是指权利能力,不同于平时大家所说的“我以人格担保”。 25.善意恶意。 有朋友提到了善意,法律中的恶意亦不同。善意在民法中可解释为面对无权处分人(代理人)的权利外观不知情且尽到了审慎的义务,如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恶意与善意相反,语境不同解释也不同,一般可解释为明知或虽非明知但怀疑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相对人缺乏合法权利而故意为法律行为等。 26.抢劫。 法律用语中不包含抢夺行为(排除转化型抢劫),一般街上一妹子包被夺大喊“抢劫啦!”,其实多半是抢夺罪。 27.醉酒。 醉酒在法律中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后者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是所有的酒驾都要悲剧的。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响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行为的量刑。 28.近亲属。 部门法之间区分有别,范围各有不同。 29.机动车。 机动车不等于汽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0.自助。 不是自助餐。我国民法中的自助行为还存在于理论之中,比如小明吃饭不给钱,老板死活不让走,这就是自助行为,当然老板必须马上110求助,不能把小明扣了刷盘子。 31.自然人。 胎儿不属于自然人,我国自然人采独立呼吸说,但未出生的胎儿也保留有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可自动继承这一特留份;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2.驰名商标。 按照我国最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3.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大课题,仅指出两点:(1)《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理解,应按照立法目的解释,即有以上八种行为便构成犯罪。 34.自首。 自首不是应当从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是可以从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二者有天壤之别,前者必须减轻或从轻处罚,后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与立功相比,这有时候就可以成为生死之别。具体可参照药家鑫案和重庆龚刚模案。 35.三倍赔偿。 新《消法》规定了三倍赔偿,是成交价款的三倍。后面还有一句,赔偿不满500元按照500元算(哪那么容易让你骗了人就赔几十块)。 36.身份歧视。 反歧视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有限制的作用,以不同的人分别订立的数个合同,其内容不得形成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具体可参看《两元钱的优惠与身份歧视》,王建平,载《法学》2000年第9期。(前段时间网上看到郑州一饭店“长得漂亮就能免单”引发的思考,让我怎么敢去。) 37.抽奖。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法律明文禁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38.不立案。 公安机关做出刑事案件不立案的决定必须出具不立案通知,不能因为心知破不了案就随意打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39.发票。 吃饭得开发票,但是商家不开发票,也不能不给饭钱,因为开具发票的义务不是合同主给付义务,发票与饭钱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