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近日,一位市民敲开了桐乡法院信访室的大门。她一进门就嚷嚷着“我没办法结婚了!”接待的法官忙招呼他坐下慢慢说。 女子姓李,家住桐乡大发大社区,此次来到法院是为了立案请求依法解除事实婚姻。 据小李说,她曾在1994年的时候生了一个儿子,但没有结婚,两年后与孩子的生父分开了,孩子一直跟随她生活。其后,她作为单身未婚妈妈艰难地拉扯孩子长大。直到去年,她遇到了现在的未婚夫,两人情投意合,相见恨晚,对方也不嫌弃她未婚生子,使小李萌生了结婚的念头。 然而追求幸福的路上总是困难重重。 婚姻登记部门调查得知,小李在1994年4月24日生育一子,以此推论小李在1993年应该至少已经和孩子的生父同居。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即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婚姻登记部门据此认为小李若要与孩子生父以外的第三人结婚,就必须先依法解除事实婚姻后再登记。所以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首先我们需明确何谓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法官认为,根据小李所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相关材料来看,不能认定小李存在事实婚姻。婚姻登记部门以小李在1994年生子为依据推定其在1993年至少已和孩子生父同居是不妥的,该推论不足以成为证明小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 再看小李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婚龄,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此可见,小李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法官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可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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