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三个词——白璧微瑕、瑕不掩瑜、美玉无瑕,可以算是不同人写文章做事情追求的几种境界吧!我相信,魔鬼总藏在细节中,而天使也是。 一、法律写作细节之基本项 (一)阿码汉码一致 法律写作中经常涉及条文的引用,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前文是“第五条”,后文是“第5条”;前文是“第(二)项”,后文又有“第2项”“第二项”。 这里讲的混用是最低级的混用,也就是同样的条文,前后不统一。如果从整篇文章来讲,数字与汉字的使用,虽然是特别不起眼的小问题,但是还有大学问。有兴趣的可以找《法条序号的功能定位与设置技术》(刘风景著)这篇文章看一看。 (二)法律文件简称统一 涉及法律文件简称,尤其是司法解释,常常出现同一个文件,有各种名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文称证据规定,后文称证据解释,再后面又出现全称。 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一次出现的法律文件名称括号备注一下“以下简称××”,后文予以沿用,便保持了统一性。体现法律写作的严谨和规范。 (三)条文的精确引用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有意思引用,有全文或部分引用,前者不用加引号,可以重新组织语言概括条文意思;后者加引号,需要和条文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有省略用省略号。在有的文章中,经常会出现作者自己概括了条文的内容,或者按照记忆依稀记得的样子来引用,同时也用引号引起来,就不够规范。另外,引用条文,来源要比较权威,有时是全文引用,却有错别字,想必是随便从哪个网页粘来的。 (四)有效条文引用 有时,历史阐述性质的内容中引用失效的条文,是为了介绍特定制度、规范的发展,是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一般法律适用依据援引时,务必要明确所引条文是有效的。同时,涉及处理意见时,一定要先引条文,没依据的再讲道理。 (五)层次清晰,结构平衡 比如,整篇文章从头到尾铁板一块,没有分出一个段落,也没有任何标题。给人感觉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一头雾水。 再比如虽然分出了层次,大部分段落都拟有一个小标题,而忽然某个部分只有一句话。这样就是不平衡的,最好再概括出一个小标题,然后,将该一句话适当地进行扩句,从而与其他部分保持平衡。 (六)最常见的错别字和表达 最常见的错别字是“制订”和“制定”(简单粗暴地讲,有效力的用制定,其他用制订),“签订”和“签定”(只有签订,没有签定),“其他”和“其它”(用其他,不用其它),“账户”和“帐户”(用账户,不用帐户)。还有,“某年底”这样的表达是错误的,如,2014年底,应该是,2014年年底。 (七)标题规范 文章的数级标题应该按照:一、(一)1.(1)①这样的序号来排,最常见的问题是1后面用了顿号,而不是用圆点。前几天我还在一篇文章中见过有在(一)后面加顿号。 另外,标题末尾不用加标点,句号、问号、叹号,都不用。 (八)外文需格外注意 文章中有外文的,输入时需格外留心,拼写漏写,字母间多了空格或两个单词之间的空格没打等小问题常常出现。涉及德文、法文、俄文等特殊拼写的更要注意,尤其字母上方的“小眼睛”“小犄角”之类的。 (九)翻译的术语前后一致 翻译的人名、术语,尽量采用通用的译法。对于众所周知的人物最好用通用译法,比如边沁,有译者坚持“本瑟姆”更符合发音规则,却容易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因此没有必要标新立异;对于不是众所周知的人物或词语,最好括号备注原外文名称,以避免回译不准确而无法查找。 (十)当事人的名字要准确 法律文章少不了案例,案例当然少不了当事人。当事人的名字这种细节,却是出错高发地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一篇判决,前文是嘉禾公司,后文就变成嘉和公司了。 另外,援引案例写作时,有时因涉及商业秘密或隐私,需要将当事人的姓名隐去,这里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同姓的当事人有好几位,如只是简单地将名字改成某某,会出现当事人名字混淆无法辨认的情况,比如两个李某或李某某,让案情混乱不堪。因此,在隐名时要注意。 (十一)法律术语及时更新 立法和法学理论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当法律修订,或者法学理论相应发展时,相应的法律知识就发生了变化。 比如,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一批法律中,“征用”改成“征收”的,就应该统一及时更新,规范使用。 再如,目前三大诉讼法都将“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而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在修改后的实际使用中,就要对以前惯用的术语进行更新。 (十二)最容易用错的标点 最容易用错的标点是逗号、顿号、分号。“一逗到底”真的不是夸张,很多文章如此。作者可能对标点无意识,写着文章点着逗号,如同吃着火锅唱着歌儿。在该点句号时点逗号,在改点逗号时点顿号,应该纯属无意识吧,所以用法就不啰嗦了。此外,分号是不可以放在句号外面的。这个原则记住,分号一般也错不了了。 另外,还有在引号与书名号之间,如果没有其他的内容是不需要加顿号的,因为这是2011年国标修改的,所以,很多人会忽视,甚至不知情地敌视。比如,我修改过的这种问题,经常被作者执拗地改错回去…… 关于标点的用法,可参考《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十三)注意“我”和“你” 这是什么意思呢?文章中,常常出现没有主语或者主语太多的情况,就是说句子缺“我”或者“我”太泛滥;另外,也常常出现很多“你”,而删去这些“我”和“你”对意思不构成任何影响。总的来讲,写作就是书面化程度不够,很像平时讲话带了很多口头禅。 (十四)数字可以对得上 涉及数字,比如赔偿金额等,就有一笔小账要算,前后一定要核得上,比如几项请求,共计多少,一定要构成等式。这种错误也很普遍。 数字的小数点也要注意,比如一份判决中,就出现了“11.42个月”,让人比较费解。 另外,论述要点的个数,也要前后对应,举例说,我上一篇文章说“法律写作的五个问题”,就写了一二三四五六点。因为构思时想了五点,写的时候临时又多想到一点。 (十五)固定搭配固定用 比如首先、其次、再次、复次、最后,这是一套的,第一、第二、第三……这是一套的,常出现首先,……其次,……第三,……这样的套用。 此外,正文论述中,这些词后用逗号,而不是顿号。这也是高发错误。 (十六)消灭笔误 笔误这个事情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其实是可以消灭的,在文章提交或者发送之前,通读一遍。那些“一遍”写成“一边”,“证券”写成“证据”等等瑕疵就暴露出来了。 以上十六方面的小细节,可以说是基本项,属于不在意就会有硬伤的情形,另外,还有一些附加项,如果不在意,可能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花更多一点心思,则会让文章更出彩漂亮。 二、法律写作细节之附加项 (一)告别单调地用一个词 比如,表示转折时,作者喜欢用但是,一篇文章,甚至一段话中就有十多个“但是”,这样便显得重复和单调。那么,就可以用然而、不过、却等可替代性的词语,让句式变幻有别。所以、于是、因此,另外、此外、还有等等也是同样道理。 (二)音律抑扬顿挫 斟酌一个措辞,推敲一个用语,会发现当恰当的汉字组合到一起,阴阳上去的变化,有种音律的美感。 (三)对仗工整 对于相邻的句子,如果字数相近,能够凝练成同样字数的,会产生一种工整的对仗效果,无论是视觉的阅读还是听觉的念诵,都会产生有冲击的美感。 (四)使用成语 间或地使用一些成语,使文章显得干练、精悍。文章中的有些表达,完全可能换成成语,比如“这些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即,众所周知;避免再一次地犯同样的错误,即,重蹈覆辙,等等。 以上罗列一些法律写作中的细节,可能有人认为重不重视都无伤大雅。这就像三个词——白璧微瑕、瑕不掩瑜、美玉无瑕,可以算是不同人写文章做事情追求的几种境界吧!我相信,魔鬼总藏在细节中,而天使也是。 来源:法秀 作者:赵宏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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