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4-5 21:37 编辑
木工章某受雇于包工头王某为张某建房,在一次酒后作业中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包工头、房主是否该为此担责?章某是否也该为自己的酒后作业承担责任呢?近日,台州黄岩法院审理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家在未办理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造建三层半楼房,将建房中的立壳子工作承包给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王某完成,而王某雇用了章某等木工参加该项工作。
2008年11月25日,章某在午饭时饮了酒,下午1时许在立壳子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致头部、右肩部等多处受伤,共用去医药费近7万元。经鉴定,章某身上各处损伤分别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不等。
去年8月,章某将王某和张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19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
王某辩称,章某受伤系酒后干活且违规操作造成,主责在于章某本人。他还认为,房主张某在定作、指示、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则认为,王某经常在农村帮人建房,他选择王某为其建房不存在选任过错,而且房子有没有审批不是本案的关键。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包工头王某担责六成,张某、章某各承担二成责任,且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判令王某和张某分别赔偿给章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和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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