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一辆本身价值只有1.5万元的车辆维修的费用竟高达近10万元。这个交通事故该如何赔法?余姚法院近日判决全责方只赔偿受损汽车的自身价值。 案情:余姚的陈先生有辆二手丰田小型越野车。去年12月16日,陈先生驾驶的这辆越野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越野车受损严重。事后,陈先生将受损车辆送至修理厂,经过修理厂的大致评估,修复车辆大概需要9.9万元的维修费用。由此,陈先生起诉到余姚法院,要求负全责的对方承担这笔维修费用。 面对这笔不菲的维修费,全责方提出,陈先生的车辆使用年限已经超过15年,本身价值已经不多,因此拒绝赔偿。 但是陈先生说,自己非常喜欢这辆越野车,而且该辆车性能也完好,离强制报废日期还有八九年时间。他坚持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审理中,法院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陈先生的车辆进行认证,结论是该车的市场重置价为1.5万元,而维修费用为6.8万元。认证中心还建议说,由于车辆维修费已超过市场重置价,无维修价值,推定全损,建议报废。 法院经开庭审理之后,判决驳回了陈先生要求赔偿维修费用的请求。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事故全责方应该赔偿受损方的损失。但是,赔偿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坏的,尽量应予修复,但若修复费用过高或者无法修复,则可折价赔偿。 由于陈先生的受损越野车的修复费用远远大于车辆本身的市场重置价,因此,陈先生只能获赔受损车辆本身的价值。 ■通讯员祝文权本报首席记者余春红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0-04/09/content_6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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