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问: 我是从事塑料买卖的经营户。去年6月,当地一家电器公司向我购买了一批塑料,当时约定货款为40000元,于去年12月底前支付。到了去年10月底,我到那家电器公司去催讨货款,对方负责人说没有现金,给我开了一张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的转账支票。但我拿着支票到银行取钱时,银行却说出票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足,支票遭到拒付。我后来到电器公司要求用现金支付,对方又一直借故拖延。请问我该怎么办? 本报作答:有两种方式可以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一、你可以以买卖关系的法律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电器公司向你购买塑料后,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你支付货款。电器公司虽向你开具了支票,因账户资金不足导致银行拒付,你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40000元货款。若对方仍借故拖延,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注意要在两年诉讼时效之内提起。 第二、你可以以票据追索的法律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电器公司向你开具转账支票后,但因对方的账户原因导致拒付,你可以向对方主张票据权利,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票面价值的金额。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为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所以,你应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票面金额。 两种途径都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另外提醒一下,两种途径起诉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相对而言,第二种维权途径举证更为简单,你只要向法院提供支票及银行拒付的证明。以第一种途径维权,你还要拿出你和对方存在买卖关系及对方尚欠你40000元货款的证据,包括送货单、结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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