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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因发现新买笔记本电脑有多次使用痕迹,孙先生不满商家对他进行欺诈行为,遂两次向消保委进行投诉,但仍调解不成。于是,孙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一责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孙先生获得“退一赔一”。
2009年7月18日,孙先生前往赛博数码广场内一商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机价为8000余元。在销售过程中,电脑销售人员向孙先生保证所售笔记本电脑商品是原装未拆封新机。然而两天后,在孙先生使用新买的笔记本时,却意外发现他新买的笔记本电脑在2009年4月20日竟然有一次还原记录,还有2009年7月14日、16日共计6次计算机未正常关机记录。因此,孙先生怀疑这台笔记本电脑是旧机。于是孙先生立即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一。投诉三天后,店家销售员打电话给孙先生,欲进行调解。电话中一开始称这台笔记本电脑就是原装未拆封新机,后又改称是公司仓库管理员“误将”样机作为新机发出。孙先生听后,坚决要求店家退一赔一。消保委两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
之后,更意想不到得是,孙先生又发现该笔记本电脑曾于2009年7月17日、2009年7月16日、2009年7月15日等记录了高达十三次的开机记录。因此,孙先生认为店家出售给他的是返修机,不是新机器,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家退一赔一。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孙先生的请求,判决商家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商家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他们在向孙先生出售该笔记本电脑时就已告知孙先生该机为样机,孙先生在购机时已发现该机曾有的还原记录、中断性关机记录、多次开机记录,但他并未表示异议,虽然店家现在没有确凿的书面证据证明,但根据店家对该机的进货价、孙先生购机时的市场价可以认定店家向孙先生是低价销售该机。
孙先生则辩称,商家并非以低价向他出售该电脑,商家在向孙先生推销该机时从未告知此机为样机或旧机,在发票上商家也未载明是“样机”,现在商家的说法无证据为证,商家在销售该电脑给他时故意欺诈,应就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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