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250|回复: 6

[咨询求助]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复制链接]

39

主题

124

帖子

605

积分

Lv.3 平民

Rank: 3Rank: 3

积分
605
在线时间
204 小时
发表于 2015-9-23 15: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现在农村好像在搞一种养老保险,就是上十万就可以每个月领取一千块,然后每天加,有没有这事?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20

主题

3029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3354
在线时间
9454 小时
发表于 2015-9-23 16: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980

帖子

4931

积分

Lv.11 八品县丞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积分
4931
在线时间
262 小时
发表于 2015-9-23 16: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六月份就已经办好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9

主题

1万

帖子

6万

积分

Lv.21 亲王

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61901
在线时间
1422 小时
发表于 2015-9-23 16: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看就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7

主题

1414

帖子

6339

积分

Lv.13 六品通判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积分
6339
在线时间
730 小时
发表于 2015-9-23 16: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2582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3109
在线时间
127 小时
发表于 2015-9-23 17: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3

主题

2795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3160
在线时间
1525 小时
发表于 2015-9-23 19:37: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县政府办公室:   现就我局起草的《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县于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布置,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五年以来,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参保对象全覆盖”,社会反响较好。截止2014年底,全县参保人数达19.67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8.96万人。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1月13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持我市原有政策制度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转移衔接等方面与国家及省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市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甬政发〔2015〕1号),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拟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名称。将原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继续保留我县原有100元至2000元8档缴费。主要理由如下:   1. 甬政发〔2015〕1号文第二条授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调整缴费档次,我县原有的缴费档次与宁波市区缴费档次同步,这次完善当中,宁波市区的缴费档次未作变更,我县的缴费档次亦不作变更。   2.从参保缴费的情况分析,我县参保人员中94%选择100元缴费,0.8%选择2000元缴费,选择其他档次的占5.2 %。之所以大多数的参保人员选择100元的低档缴费,是因为参保人员知道此项制度是托底的养老保险(注:有一定经济条件并处于劳动年龄的居民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档次“性价比”最高。由此可见,目前的8档缴费已基本满足群众参保需求,再增设档次没有实际意义。   (三)政府补贴。标准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该标准与市辖区及南三县的政府补贴标准保持一致。与原有标准相比,由于94%的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补贴标准提高后,对政府财政支出几乎没有影响,设置比一个比市辖区及奉化、象山低的补贴标准实无必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为与省、市政策保持一致,我县也要明确补缴年限不给予政府补贴的问题。但考虑到参保人员对政策调整的适应过程以及城乡居保实施时超过45周岁人员客观上缴不足15年的实际情况,设置一定的过渡期,以减少政策调整有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即允许2010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宁政发〔2009〕51号规定的标准(年缴1100元以下的政府补贴50元,年缴1100元以上的政府补贴80元)给予政府补贴,从2016年起补缴年限不给予政府补贴。   (四)个人账户继承。按照甬政发〔2015〕1号文第三条规定作出调整完善,明确个人账户中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   (五)待遇领取条件。按照甬政发〔2015〕1号文第四条规定对待遇领取条件作出调整,明确从我县贯彻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作为待遇领取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意见实施以前参保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丧葬补助金。范围对象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不变仍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内转移、与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等均按甬政发〔2015〕1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其中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除明确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外,另行明确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本县户籍两项制度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八)实施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   附件2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现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   三、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四、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50元,今后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010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为妥善处理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县政府《宁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发〔2009〕5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从2016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我县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本县户籍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其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及待遇发放,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七、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经办人员,着力构建规范高效的经办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   八、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进一步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独立核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县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21:45 , Processed in 0.091191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