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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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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20: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市民政局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20151105日宁波日报
  近期,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在该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一些群众反映有些部门依然存在要求当事人出具此证明的现象。为此,记者采访了宁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朱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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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20: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据了解,有关部门要求当事人证明的是自己的婚姻状况,即是否单身或有配偶。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否等同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答:我国没有统一的婚姻信息登记制度,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民政部门负责结婚和离婚的登记外,法院负责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我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在国外的两个中国人间的结婚、离婚登记外,丧偶等也直接影响公民婚姻状况的变化。因此,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并非相关办事部门需要掌握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单身或已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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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20: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既然如此,为什么一些部门或单位还要求当事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答:要求当事人出具证明的部门或单位中,不排除有部分是在规避、推卸本应由其承担工作责任的情况,另外,也有不愿履行主动审查调查职责的情况。如果民政部门继续出具此证明,不仅助长了以上混淆责任、推诿扯皮等风气,而且会为不少当事人利用用证部门和出证部门间信息不相通状况,在民政部门出具此证明后又立即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从而改变自己的实际婚姻状态,甚至伪造、变造证明欺骗用证部门留下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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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20: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近日,民政部下发《通知》后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据了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部门或单位并没有按照《通知》要求予以落实,仍然要求当事人出具证明,对此,您怎么看?
  答: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并未对“(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进行定义,相关规定也只是散落在一些部门规章里。也就是说,“(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从实际情况看,当初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或简称“证明”)不过是顺应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等需求而产生。此“证明”就其本身而言也只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有效,无法真实反映自然人婚姻的实际状况。因此,民政部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对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体现。
  其次,实践中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类型已由最初的未婚者,逐渐扩展到了所有单身者(包括未婚者和离异后未再婚者)等的婚姻状况。据不完全统计,“(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用途也已由最初的买房贷款过渡到了房产过户、中介、户口迁移、司法公证、拆迁安置、办理低保、招聘等领域,甚至婚介所(相亲)、医院做手术、计划生育等也要求出具,可谓千奇百怪。这样的“证明”无形中给老百姓平添了不少负担。因此,可以说,民政部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客观上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
  再次,从实践中看,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民政部门应其他使用该证明的部门而为,是种被动行为。从某种意义上看,这些部门缺乏主动承担其应有责任的法律意识。因此,民政部门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将有助于推动其他部门转变思路,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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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20: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如何理解《通知》中规定的“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规定?
  答: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等同于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通知》规定不再出具证明,同时也明确提出了部门间信息核对的要求,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意味不再提供信息。部门间信息核对并不是对所有的需求提供信息核对。仅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需要使用婚姻证明的部门才提供部门间信息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无权也无需进行部门间信息核对。部门间信息核对,并不仅限于网络连接、网络共享一种方式。如相关部门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还可以通过公函往来、移动存储介质交换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综上所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再为群众提供婚姻信息方面的服务,而是换了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不再让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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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20: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对于保留的需出具证明办理公证事项国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民政部门将采取哪些管理方式?
  答:对于保留的需出具证明办理公证事项国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民政部门采取的是动态管理方式随时调整。清单是民政部根据外交部提供意见所制定。外交部提出大多数国家可以通过个人声明并公证的方式解决,无需出具证明,通过其他国家正式照会,或与我外交部门会见等途径了解到仅有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对出具证明有明确要求。考虑到各国相关规定也在变化中,《通知》中已明确,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随时对清单所列国家进行调整。民政部门了解到,一些当事人反映的需要出具证明才能办理的涉外公证事项,实际上这些国家要求的是当事人的声明。为此,民政部门在当事人咨询办理涉及其他国家公证相关事项时,将提醒当事人核实确认相关国家需求。对确实属于需要出具证明才能办理的涉外公证事项,民政部门将根据民政部及时调整清单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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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20: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对于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提出的开具证明的要求或咨询,民政部门或婚姻登记机关及登记员能做哪些工作?
  答:一是耐心细致地向其介绍《通知》精神,告知相关部门可向其上级机关请示解决办法,告知当事人了解把握《通知》精神,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应予以拒绝;二是主动介绍推荐一些地方的有效做法,如调整证明出具办法,有过去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改为由当事人声明承诺的办法解决部门或当事人所需;由相关部门与民政部门联系沟通,以公函、信息核证等方式解决工作之所需,或者干脆取消出具证明的要求;三是可以制作告知单,使当事人知晓相关事项内容;四是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直至民政部反映或请示,寻求妥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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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2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对民政部的《通知》,应该怎么解读?
  答: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也不再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但当事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许多办事部门虽无法律法规依据,无权向群众要求提供证明,却凭借优势地位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为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民政部门开始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一些用证部门的需求经常随意变更,并常以证明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当事人重新出具,导致办事群众在出证和用证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增加了群众办事的负担。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要求群众出具证明是增加群众义务,因此,办事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是乱作为,办事群众可以直接说“不”。民政部此次下发文件,实际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坚持。坚持依法行政就是应该减少各式各样的奇葩证明,不要随意地增加群众的负担,在要求群众出具证明之前,首先应该想一想,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坚决不能让老百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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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20: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请问您对当前部分部门或单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有什么建议?
  答:相关单位要加强内部的督促执行力度,要求各个部门或单位对需要群众出具证明的事项进行梳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立即取消。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对外公示法律法规依据、出具部门,并在政府部门间直接进行核实核对,不要让群众奔波于各个部门之间。
  同时,也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此,新闻媒体是重要的监督力量,要直接曝光那些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而强行要求群众提供这样或那样证明的办事单位,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
  最后,对于当事人个人而言,也要勇敢地说不,敢于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我”出具证明,有法律法规依据吗?你比如说,一些招工用人单位,要求当事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企业或单位招工用人和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情况有什么关系,且这明显违法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记者 杨静雅 通讯员 邓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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