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原条文: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最明显的改变就是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 从特殊主体到一般主体,意味着像房产公司、快递公司,如果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有可能入刑。上述两者也恰好是眼下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尤其是快递实名制的推行,加强对快递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和处罚,变得更为迫切。 在修正案中,刑罚的幅度也从原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特殊主体,则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感谢宁波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