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需要法治大局观 2015年11月13日《今日宁海》 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要求,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让城市成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这一要求显示,城市管理工作改革已经超越了简单的执法体制,而是站在人民美好生活的角度,对城市管理法治化与治理现代化的追求。这离不开在法治大局观下,全面、准确发挥法治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城市管理的法治化,要在新型城镇化的整体战略下实现。我国的新型城镇化,不仅仅是一个人口集中的历史过程,更是城市功能多样化和城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升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法和执法要有统筹兼顾的类型化思维,避免“一刀切”。例如,在属人管理上,城市管理既要满足常住人口和收入较为稳定群体的需要,也要确保流动人口、低收入人群等最基本的利益,要有底线思维。对于一些低收入人群的简单商贩活动,既不能简单取缔,也不能放任自流,必须通过集中区域、设定条件的管理方式来提供有效服务,在服务基础上实现秩序。 从世界经验和我国发展实际来看,城市管理在有的历史阶段需要做“加法”,例如赋予管理部门更多的职权,将更多的事项纳入到以政府为主体的管理结构中,等等。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通过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方式,形成了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机构,对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覆盖的功能设计。当然,在有的历史阶段,城市管理又需要做“减法”,尤其是对于一些特大型甚至世界级都市、城市群,需要对一些非核心功能进行疏解。这就要形成协同共治的思路,政府管理要向社会和市场让渡权力与分散任务,调动市民自身的积极性来参与治理。中国自古就有“简约治理”的传统,法律应该有更多制度创新,让社会、市场与市民承担起城市秩序维护、公共产品供给的分散任务,政府起到辅助性与托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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