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及如何处理事故后期等理赔问题 律师您好: 2009年12月,早上电动三轮车(以下简称:A)与一辆机动车相撞(以下简称:B),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书以判定,肇事者(B)承担70%的责任;电动车主(A)承担30%。 问题一:新的交通法出来后,对三轮车有新的定义,请问是如何判定的。 1)三轮车重量比较重的,2)三轮车的车速没有速度码力拉不上去,只能在30码左右,请问这个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可以鉴定么?如果鉴定出来后,没有达到正三轮车的要求,那责任是否又重新判决。 交通事故之后,在治疗期间,肇事者(B)只付给(A)医疗费用为35000元整,后期(A)自己垫付医疗费用为18000元整;直到2010年1月1号办理出院手续(在家休息静养中),共计花费医药费用为:53000元。2010年的3月6号,按照医生进行第一次复查,此次的医药费,交通费,都由(A)承担。 三轮车主(A)是一名个体户(从事果蔬批发,零售业以10多年)。在市场摊位内经营批发及零售生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没有能力去经营生意,没有任何经济收入。 问题二: 1)现在在家的修养治疗过程中,可以向对方肇事者索要医疗费,营养费,等一些费用么? 2)在目前的状况下(病情还是比较严重,还不能走路。交通事故后,一条腿的神经伤的很严重,另一条腿,上下腿骨断裂,用钢板固定在伤处),宁海有伤残鉴定机构么?)。 3)牵涉到后期的二次手术的医药费 误工费(三轮车主(A)的误工费,按什么计算?A:属于农村户口,经营的生意没有交纳税收,相关的其他证明还是可以打出来的,有证明人。。。) 住院伙食费 精神损失费 交通费 营养费 后期的康复治疗费 伤残鉴定费 财产损失费(1、电动三轮车,现在以损毁,没办法使用,是否有赔偿;2、在市场的摊位费的损失,摊位上的物品以腐烂,责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否有赔偿?)。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家里的老人住在养老院期间,每个月的生活费,及其它费用都是由(A)承担的),现在没能力照顾了。 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工作是由两个人一起做的,医院的医生有证明。出院后,有其子女照顾,其子女有正当的工作,请问,该护理费又是怎么计算。 问题三:在接下去的治疗过程中,该如何维护病人及家属的权利,特向您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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